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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在弦上:中国对ISIS宣战的法理程序

在伊斯兰国(ISIS)宣布杀害中国人质后,习近平随即于11月19日在参加菲律宾APEC会议时作出了强烈回应。如今国际反恐“合力”的大环境逐渐成型,法俄更是建立了反恐同盟关系。一时间舆论热议,中国出兵ISIS的时机似乎已经成熟,多维新闻也多次指出中国远征ISIS的可能性存在。但实际上,中国方面若想出兵ISIS,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宣战权”对ISIS进行宣战。

亮剑出兵ISIS的法理程序

“宪法”是中国最基本的法律,也是唯一一部关于“宣战”的法律规定。依据1982年的“宪法”第62条1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职权。即全国人大决定进入战争或和平的状态。

另外,依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或者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些是中国宣战的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准备。

而在正式对外宣战方面的行使权上,根据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国出兵打击ISIS并非天方夜谭

除了“宪法”宣战规定,中国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安全法》中也有关于出兵的规定,并有据可循。

在《反恐怖主义法》方面,依据2015年2月草拟的“反恐法”第七章第76条中,“国家反恐领导小组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这无疑为中国应对恐怖主义威胁,所作的军事行动的法律准备。

但是,由于中国现在的“反恐法”正在草拟阶段,还未正式通过,故需等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再经由主席令形式公布。

在《国家安全法》方面,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的内容上,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其和“宪法”中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主席、国务院的宣战规定重合。但是在第38条规定中,“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这是宣战后的重要出兵指令根据。

经过梳理“宪法”、“反恐法”、“国安法”中的多项“亮剑”规定,不难分析,如果中国宣布对ISIS开战,则需先经过以下具体步骤。首先全国人大决定对ISIS发动战争,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局部动员,接着习近平正式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宣战并进行全国动员。而后,需要中央军事委员会召开军委扩大会议,制定打击ISIS的军事战略,并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布作战命令,并由国防部、海空、二炮等部门并下达指令到各大军区中,再由各大军区司令员下达作战命令,制定作战计划后组成作战部队出发或集结待命。

历史“路灯”指明出兵道路

在历史上,中共建政后,有两次对外宣战,分别是朝鲜战争和对越自卫反击战争,这两次对外宣战的方式和方法虽各有不同,也无法同ISIS类比。但其中的出兵套路和方法,却可能给中共现在出兵ISIS提供些许历史借鉴。

历史上,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1950年10月4日,中国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奉命抵北京商讨朝鲜问题,1950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才最终决定介入朝鲜战争。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应朝鲜请求赴朝,与朝鲜并肩作战。自此,中国正式介入朝鲜战事。

黄炎培当时还向毛泽东、周恩来提出:“自古道出师有名,名不正则言不顺”。可以看出,朝鲜战争时期,中国军队的介入是以“志愿军”的身份不宣而战,既要师出有名,又要使中美两国从国际法意义上不进入战争状态,确实需要费一番心思。而现在,中国的军事力量想打击ISIS,似乎也可以能“出师有名”,例如,在联合国的框架下的“联合国军、维和部队”等等。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争爆发,不同于朝鲜战争的大量“志愿军”的间接介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了为了捍卫主权直接打响战争,在短时间内占领越南北部几个重要城市,一个月之内便宣布胜利,撤出了越南。1978年12月7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对越南诉诸战争。12月8日,中央军委下达战略展开命令,“为了支援柬埔寨人民反对越南侵略扩张的正义斗争,打击越南的反动气焰,牵制越南侵略行动,争取边境的和平稳定”。

同日,中央军委命令广州军区、昆明军区的参战部队及配属部队,从秘密机动转为公开集结,迅速将乙种部队补充人员、装备扩编为战时甲种部队,尔后向指定地点开进集结,至1979年1月10日前完成一切战斗准备工作,等待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对越机动作战任务。

总结越自卫反击战的出兵程序上,先通过了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再经中央军委决定,然后下达战略命令。命令下达至各大军区及部队,作好战斗准备等待下一步作战任务。观乎历史上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已年代久远加之地理位置与ISIS的较大不同。虽不可同日而语,但历史总能给予现在些许宝贵的经验借鉴。因为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时间是1979年,而“宪法”是1982年颁布,所以如果把“宪法”的宣战程序和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出兵两者相结合,或许是中国现在出兵ISIS的程序之一。

所以,对于中共当局来说,出兵ISIS绝不是毫无根据的“单边主义”行为,或者是鲁莽的激进行为。而是在一定事实框架内,依据本国法理依据,进行的一种正规出击的海外军事维权手段,并严格遵照一定的法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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