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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共密集减刑 司法界阴谋论泛起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张晓军(薄谷开来案同犯),在2014年8月28日减刑6个月后,于2015年11月再次减刑一年。

同日,北京高院对薄谷开来和刘志军减刑案进行了公示。根据该公示,北京高院建议将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刘志军和薄谷开来的死缓减为无期。

薄熙来夫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称,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对罪犯薄谷开来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中国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公示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同样的“无故意犯罪”的表述引来了公众的质疑,“不容贪官”的公众情绪再被引燃。原本在司法上无法混为一谈的几个案件被混为一谈,成了公众情绪和司法判决之间秘密角力。为何刘志军和谷开来不会死,能在“轻描淡写”中获得减刑?死缓适用于谁?关于贪官的死缓,有太多问题需要厘清。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含义为: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30年,在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中规定,“对外国人可以使用死刑缓刑”,即判处死刑后,可以在若干时期内暂时监禁。到了1944年,《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暂行司法制度》进一步阐述为“死刑保留”:对于应判处死刑而认为有可能争取改造者,可判处死刑保留,保留期在1到5年。

现行的比较成熟的死缓制度,起源于1951年的第一次“镇压反革命”中。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修改意见中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到了1979年,死缓制度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第1款所确立。从这两条看来,最早的死缓制度,源于斗争哲学中的工具理性。毛泽东后来曾对此有过解释,“这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作为在镇压反革命期间的政策考虑,死缓最开始的目的是“为防止杀错人”和“争取改造反革命分子”。尽管仍是功用主义,但这种工具主义的思考,却在特殊历史时期对于“滥杀”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到后来,在相关法学研究中,死缓逐渐脱离了革命政治的历史语境,转入了刑罚的实证主义研究。有学者认为,“死缓是中国对世界刑罚制度的创造性贡献”。

说是创造性贡献,恐怕是因为“死缓”代表着对“死刑”的谦抑。在呼吁废止死刑的辩解理由中,“死亡”的无可修正性,一方面使得“冤杀”的错误无法再修补,另一方面,也剥夺了犯错的个人不再有重新改过的机会。而看起来,死缓是对这两条原则的修正。在缓刑期内,服刑人员可以继续上诉调查,修正可能存在的冤案。赵作海冤案即为一例。当年法官认为证据存在漏洞,最后,判其“死缓”,留下余地。最终,当被“杀死”的人10多年后再次出现,赵作海的冤案终于得到平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法学界对“死缓”制度大唱赞歌。

当年,刘志军被宣判为“死缓”时,公众齐声感叹,“刘死不了了”。至少在民间看来,“死缓”几乎被等同于“死不了”,而不再是“死刑”。原因在于,经过数次修订后,死缓后继续执行死刑的门槛被数次拉高。在今年《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中,死缓到死刑的条件被改为:

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在两年后终身监禁(不予减刑、假释)

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因“没有故意犯罪”而获得减刑,依据正在这里。“不故意犯罪”就能减刑的门槛可谓极低,这些年,仅有极少数罪犯因为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等行为而被宣布“应当执行死刑”。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其1995年的著作《死刑通论》中,就曾表示“在实践中99.9%的(死缓)犯人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将“死缓”理解为“死不了”是有道理的。被关押起来的罪犯,其犯下严重罪行的几率恐怕接近于零。

从死刑存废上看,死缓是对死刑判决的谦抑,还曾在冤案平反中发挥缓冲作用。但“死缓”在公众舆论中却极少得到普遍赞许。公众质疑的不是“死缓”刑罚本身,而是,究竟谁可以获得“死缓”?在刑法条文中,死缓判决的前提要件是“必须处死”,却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个定义比较模糊。在学界研究中,曾提出过死缓的实质性适用条件,包括“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平时表现较好,偶然犯罪的”、“有一定过错,并非全部责任”、“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没有激起较大民愤”、“不会引发社会震荡”等。

为什么贪官没死?这是典型的公众诘问。民间质疑有其逻辑:死,或者不死,有天壤之别。因此,舆论中有刻板印象:难道死缓是贪官的专利?或许,正是因为死缓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导致了公众阴谋论的出现。中国死刑相关数据并不公开,因此没有权威数据可以解答公众的诘问。但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卢苇针对1999— 2009年间的死缓案例不完全统计结果,贪污贿赂罪中,死缓适用率为44.1%,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为36.1%。

这一数据并不显得异常,因为在贪污贿赂罪中,犯人有更多的立功、检举机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此外,贪污腐败并不会造成“立刻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害”等等。比如薄谷开来,在其死缓判决中有一条,“在检举他人犯罪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谷开来才获得了死缓的机会。

然后再到今天,谷开来因符合减刑条件,而获得了继续减刑的机会,避免一死。或许,问题更应该推到死刑上去。死刑和死缓尽管同属死刑,但实际效力却天差地别。这些年来,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死刑在刑罚中消失也是现代趋势。因为死刑的不可逆性,以及在诸多实证研究中,死刑的“惩戒效果”被证实并不有效。何况死刑和死缓已在民间舆论领域造成了情绪和司法的对立。因此,中国国内也有学者提出,应当以死缓逐步替代死刑。从现实意义看,全面死缓有其现实道理。死缓可以修正死刑所带来的不公正,无论是案件本身,还是弭平民意裂痕。

乐观地说,今年的第九次刑法修正,进一步提高了死缓到死刑的标准,或许是迈出第一步的前兆。而公众对死缓的质疑,深层来说,也部分潜藏着对“死刑”之不人道的反对。无论是林森浩还是刘志军,从生命视角看,他们都拥有相同的权利。

张晓军,薄家勤务人员,为薄谷开来案同犯。2011年11月15日英国商人尼尔?海伍德被发现死于重庆南山丽景度假酒店。海伍德死后,重庆官方称死因为 “饮酒过量”,且未尸检即将其尸体火化。时任重庆市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事后因故调查此案。王立军在被市委书记薄熙来调为分管科教等工作的副市长后,前往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被媒体称为“王立军事件”。事件后薄熙来、王立军被中央去职。由于王立军提供证据,海伍德一案被重新调查,复查认为海伍德死于由薄熙来妻子谷开来主导、薄家勤务人员张晓军协助的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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