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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垃圾箱里的纸杯 让纳税人花了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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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会有脑残跳出来把无关的事情想办法往黑中国方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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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案例。 别说什么3万是小事,如果中的是一辆30万的法拉利呢?就摆在你面年,邻居要来抢,官司你打还是不打? 把车卖了钱给两个孩子买点RESP嘛,法官的裁决跟所罗门王的裁决有一拼,这是存心寒碜人呐,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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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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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法靠德补,西方缺德靠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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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文章读不明tune,原文就是靠臆想讽刺平民的贪心,律师的怂恿,法庭重程序与绝对公平而无视诉讼成本与实效,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你倒好,一篇调侃文章硬看成是法律里程碑给吹上了天,真是搞笑到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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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工有没有放弃这个杯子?常理推断,一个人买了一件物品,丢掉了,一般情况可以认为是放弃了所有权,无主物。但这个情况稍有区别。咖啡喝掉,杯子只是附赠物,本没有价值,一定会被丢掉。真正的争议,在于被发掘后的潜在价值,rim虽然有潜在的价值,但常人对他的价值判定就是“再来一杯”,虽然rim可以被遗忘,被失落,被人错手丢了。如同彩票被不小心丢到垃圾桶,主人回头去寻找一样,虽然校工称没有放弃潜在价值的所有权,但垃圾堆里的东西,没有明显的所有权标志,只有常理性的一次性价值,就已经可被认定为丢弃物了。即便他有人证、DNA证据。 2、小女孩是第一个捡起来的吗?未必。如果之前有人捡起来过,然后丢掉,并同时拥有人证,那这个人是不是跟小女孩一样拥有杯子的所有权呢?不算。因为此人没有购买或者获赠这个杯子,也没有持有这个杯子,不论他是否发现卷边没撕开。 3、小女孩是已知第一个捞起杯子的人,她发现了卷边没撕开,但怕把手弄脏。她可能会自己撕开,带回去洗一洗撕开,没撕开之前就被社工要了回去,也可能随后丢弃。 4、大女孩的情况。常理上完全存在校工丢弃、小女孩嫌弃脏,而终止挖掘。而大女孩一旦发现这个没撕开,是一定会去撕的。 校工是第一个拥有者且声称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他是在狡辩,没有两个女孩的惊呼,他根本不会在意丢弃的杯子,这才是更符合事实逻辑的判断。 小女孩是已知的第一个发现潜在价值,并有可能发觉潜在价值,并在发掘之后,乐意并承诺与大女孩分享的人。 大女哈是已知的第一个100%确定会挖掘出潜在价值,也是亲自达成这项挖掘的人,问题是她不一定能够独自发现。但她却在大人介入之前,获得了小女孩分享价值的承诺。 如果我是第一个接案子的法官,我会第一时间让这三方当事人与律师即刻从我的chamber里滚蛋,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我是上诉庭的法官,我会维持原判,因为原判必定是两个女孩分享。 如果我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我可能根本就不会接触到这样的案子。还里程碑呢,别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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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越来越夸张了,还振振有词呢? 现在我确定你一定没有看过判词。因为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存在。最高院的判词我09年前就查过了,根本没有这个case。这是作者杜撰出来讽刺加拿大style的,别告诉我你没有看明白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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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旧闻怎么又拿出来。再说了,原本是三月初怎么就成了二月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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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更多的细节呢? 比如,校工是一时不小心没有开卷把杯子扔了,现在正回到垃圾箱寻找。怎麽判? 再比如,你把公文包丢在公交车上了,包里有绝密文件和三百万现金,坐在你傍边的人把这个包 捡了起来,他就会被认为法律上是这些文件和现金的拥有者吗?如果他是这些文件的拥有着,他把这些文件卖得三千万现金,他无泄密罪吗?其实这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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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是法盲,那你们来判吧,咋省钱咋判,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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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让他们即刻都滚出我的chamber,自行协商解决。。 还打到最高院呢,还里程碑呢,别逗了。。我真的忍了好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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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官的判决有问题: 校工把咖啡杯扔掉就意味着他放弃所有权,这还有什么好争的呢? 两个女孩子对这个有争议还能够理解,不过小女孩应该更有权利一些,因为她发现并捡到,当然此时所有权归她。至于所谓因为脏不敢揭开,那人家没有扔掉,就还有所有权。大女孩来帮忙,并不拥有这个杯子的所有权,只是义务帮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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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开庭多少次呀,300万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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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不是那么简单地看了一篇简短的新闻报道就可以下结论的,那还要司法调查干什么?那还需要那么长的法律程序干什么? 此案件也不能单单凭这么一点事实描述就判断法官的判决恰当与否,那要看仔细看证据和事实细节。 记住:中文报道往往遗漏许多重要细节,甚至还常常误导辫子。辫子往往单凭记者幼稚的误导,就仓促地下各种不负责任的评论与结论,显得极为幼稚与无知。 克生猪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知识浅薄,头脑简单,还喜欢在自己专业以外夸夸其谈(特别是法律和政治),真是笑掉专业学者的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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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不扯皮不去告,那还要司法调查干什么?还需要那么长的法律程序干什么?最后最高院判决是三家平分,那你告诉我,就事论事,这件事谁受益了?暂且不提法制上的意义,就从普通人的立场和反应而言,事到了眼前,怎么做才最合适?任何一件闹到了最高院需要最贤能的大法官来裁决的案子,一定有其意义,但这对普通人根本不会有任何感知,这不叫幼稚与无知,这是法律的基石,common sense,一个3万的案子打掉百倍的花销将造福全社会推动法制进步,这在普通人眼里就是坑爹,所以哪怕你本人就是大法官,也还请掂量一下轻重再说。学法律,不是玩法律,法制本身就有代价,无视否认这代价,就是藐视法律的尊严。你口口声声说瞧不起辫子,我看你最好不要绞得比辫子还辫子。 第二,嫌中文报道不实?这儿有英文的: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opinion/article728497.ece 第三,你看没看过法官最后的判词?没看过你就不能想当然说什么里程碑。你如果真和你所说的辫子不一样,就别一边说鞭子极为幼稚与无知,一边又仓促地在23L下各种不负责任的偏颇评论与结论,否则我就有充分理由认为你更像一位专业愤青,而非法律界从业人士。你所能见到的平民,完全就代表不了那些你根本就见不到的中国精英。你所看到的模式,也是远非你所能看懂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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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们在西方遇到官司找不找律师? 记住:花钱请律师都是当事人自己找的,没人强加给你,即使法庭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你找律师,你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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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年轻时还幻想着谁能拯救这个辫子民族。现在?我只坐在马扎上喝着茶,乐呵呵地等着看它是怎么堕落到地狱的?! 谁拯救辫子我跟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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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诸位的回答就是辫子国永远无法取得任何实质进步的原因。 辫子因为一直生活在残酷的宫廷政治淫威之下,没有任何参与社会统治的机会;所以,辫子只有两条路可走: 当顺民。于是,就把政治生活看得极为丑陋,但辫子国根本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治,那只不过是一种奴役手段而已; 当暴民。于是,就把最高权力视为明年到我家式的暴力掠夺,导致辫子国的治乱交替,王朝更迭,周而复始。几千年几乎没有人性和文化的进步,反而在很多方面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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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靠你来拯救了嘛,哈哈。 麻烦金口告诉一下大家,你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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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救药的辫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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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最奸诈无耻的职业,除了政客就是律师了。 当你在谈论一件物品上有多少种物权的时候,你不知道你已经落于了人家的圈套。 人类社会如果事事都靠法律,事事仅靠法律来来左右和仲裁,那么人也就不能称为人了。 如果俺是当事三方之一,俺会放弃任何诉求,无条件退出。打官司?别丢人了。 还什么法律法制!难道没有镣铐我们就是野兽?就是鬼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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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最奸诈无耻的职业,除了政客就是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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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听懂我回答的法律专业问题,你至少也要有基础的法理知识;否则,就是浪费时间,对牛弹琴。 比如一个简单的物权概念,你知道一件物品上有多少种物权吗?如果连这个基本概念都不懂,那我的任何进一步解释都是枉然。只能令你更加迷惑或追着我抬杠到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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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需要知道法律到底多么复杂严密,我就想知道,你如果是当事人,会怎么处理? 我尊重法律专家,法盲也需要法律咨询嘛,不是让你下判词,更不会让你为法律做里程碑式的贡献,这个问题应该不难回答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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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杯子本身的确与辫子国无关,但辫子的言论和思维都与辫子国有密切关系。换了英国人,就不会有这种评论。 评论者的言论体现了他母国的文化教育水平与三观。 你军区的这种评论也同样打上了你来自的那个文化背景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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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非常经典的所有权归属案例,极具有法律里程碑的意义,它确定了对于类似无主物与发现物上各种物权的界定与权利归属,值得法学院作为经典教学案例给学生分析和辩论。 但辫子是看不懂这个案例的,辫子只看到附属在这个杯子和奖品上的价值,还关注律师费。总之,一个字:钱。 辫子不懂什么是法理、原则和权利,辫子的世界无所谓是非曲直,只要表面的所谓和谐与和气,就够了,就以为天下大同了。辫子严重缺乏求真的能力,这也导致了几千年出现的各种人为灾难。 辫子国人追求表面上的稳定与和睦,但却是下一次巨大危机的前奏。 1-9楼的留言中,只有第8楼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法律意识,其它8个评论纯属法盲言论。 可见,辫子国教育体系组装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大多是法盲兼脑残,以51网坛里的克生猪为最。 作者在正文最后的两个结论也恰当地反映了辫子内心普遍存在的,扭曲了的三观和荒诞逻辑思维。 土共这66年算是把辫子们的心灵与大脑全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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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盲,请问法律专家几个问题: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办?是平分,是上告,还是放弃? 既然是法律讨论,那如果改变车的价值,从3万、到30万、甚至300万,你会改变做法么?金钱与成本难道就不能计入左右考量么? 你从这次法官的判词中学到了什么东西?这个“经典”的案例是否开创了什么样的先例? 是两个母亲争抢孩子,你就建议拿锯子切开孩子么?(所罗门王判例) 是不是人们遇到纠纷,先谋求协调仲裁,就都是法盲行径?非要上庭解决,最后暴力分拆争议物品,弄出个几比几的比率,是为最公平公正最补偿弱者最尊重公共资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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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ariel.c:我觉着平分是最合理的判决,因为这三方缺了任何一方都没有这个奖品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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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就是不给你用3:就是兄说的合理到位,我也是这么想~ 坑爹的是下一步三方律师又要争论谁占的比重比较大,如何给予量化了...🤭 最后the court unanimously concludes that the equality principle would be even better served by dividing the top prize on a cash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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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例制的社会,300万的司法成本不只是解决了这个案子,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准则。这不能算是一种完全的浪费(虽然成本确实有点高),起码以后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清楚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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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有人花钱,有人挣钱,GDP不就是这么来的吗?不打写官司,律师法官都失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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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不代表“高素质”,道义放两边,利益摆中间!其实,道义上,就应该三平分,打官司,就是扯淡,三人都想独得,贪婪!反而律师利用了这三人的贪婪,借机得利,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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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给那些所谓素质高的人看看。为一点蝇头小利就翻脸不惜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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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其名曰: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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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好兴致:天朝是法制国家,只要是政府没有兴趣的东西,一般都是谁有本事弄到手就是谁的;如果政府有兴趣,比如挖到的乌木,政府说是它的,那么谁也别想要。你有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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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捉鱼小子:西方(包括加拿大)的法律同样认定:埋于地下的有价值的物体,包括小至乌木金银大至石油矿山,都属于国家。黑我们中国的时候最好先看看外国是否也是一样的,否则五毛加币可能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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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破事居然要请律师。话说回来,老外的思维可时也是太可笑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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