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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老人获准安乐死 今日已结束生命

本周四,安省高等法院批准一名身患绝症的病人安乐死,这是安省首宗、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第三宗个案该名八旬男子在今日(3月18日)辞世,他在生前呼吁政府永久修改法例,承认医助死亡合法化。

昨日的聆讯只持续30分钟,法官同意81岁事主的要求,让其在医生协助下了结生命,豁免于目前刑事法之下的协助自杀罪。

案中81岁末期病人有A.B.代号﹐他透过律师费思 (Andrew Faith),向法庭宣读一份声明。他感谢法官颁布豁免令,给他死亡的尊严。他说他长寿、生活美满,可是现行法律跟他作对。

他在声明中说:“这几个月来,我唯一的憾事是,我和家人用尽我仅余的精力,抗争这宗法庭诉讼。我希望,我们的政府明察,永久修订法律。那么,再也没有家庭,要走这条路。”

该名多伦多男长者,4年前确诊患上恶性淋巴瘤,一直剧痛卧床;经过数轮化疗和电疗后,今年年初开始接受善终服务。他在提交法庭的宣誓书中形容自己“承受极大的骨骼痛楚”,无能力站立甚至坐下,病情到了无药可救阶段,又称自己已经历过“精采刺激的人生”,现在“强烈希望在自己选择的时间有尊严地结束生命”。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Paul Perell在宣读17页判决书时,情绪显得有点激动,他形容A.B.的申请符合最高法院去年就安乐死订出的条件;Perell又批准A.B.的死因将会列作疾病致死,因此不会视作非正常死亡,死后毋须由验尸官验尸。

联邦和安省政府,没有在今次聆讯上提出任何反对。

联邦议会一个特别委员会于上月底发表报告指出,政府应该减少绝症病人在希望得到安乐死服务时所遇到的阻力,他们应该拥有权力选择安乐死。报告也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容许思想成熟的未成年病人选择安乐死。

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裁定,法例禁止安乐死,违反本国人权自由宪章,认为肉体上或精神上痛不欲生的临终病人,若然是头脑清醒,应该有权寻求由医生协助结束自己生命。

渥太华预期会在今年中拟定相关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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