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北京:雷洋案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绝不护短 /

北京公安局:雷洋案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绝不护短

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绝不护短。

微博截图

背景报道:

毕业于人民大学的29岁男子雷洋5月6日晚在被北京昌平区警方押回审查途中突然死亡。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验尸工作正按程序并考虑雷洋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检验鉴定。检察机关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处理。涉事的昌平区公安分局称,5月6日晚,雷洋离开足浴店时,涉嫌嫖娼被民警截查,但雷洋反抗并咬伤民警,其后被带上车,他在车上再次激烈反抗,被戴上手铐,民警后来发现他“情况异常”,送院抢救后不治。警方的陈述引发雷洋家属和网民强烈质疑,认为警方将视线转移到“嫖娼”,没有正面回答外界的质疑。

5月13日,雷洋的家属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据财新网报道,5月13日凌晨3时,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及该所律师赵勤犇、邓学平、张建飞和律师助理周晓凤签署授权委托协议。上述五人自即日起将作为雷洋被害(非正常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报道称,两份授权委托书由雷洋家人签署,律师代理权限是调查、取证、申请立案、申请鉴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邓学平告诉财新记者,京衡律师此次免费为雷家提供法律援助,不收取律师费,“应雷洋亲属诚意要求,京衡律师事务所决定受理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组成了五人律师小组,帮助雷洋家属处理系列法律事务。”

据报,陈有西律师将申请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希望最高检督办;并代表家属作出三点澄清:雷洋未参与常州外语学校土地污染案调查;雷妻此前说不在意丈夫是否嫖娼,并非认为丈夫真有嫖娼事实,而是指明此案关注重点不容掩盖,着重追究雷洋死因;网上流传的所谓电击雷洋的视频已经雷洋家属审看,被击人不是雷洋。

有网民根据警方提供了雷洋离家后的行踪监控数据,四个摄像头提供的时间,计算出各点之间的时间长度。雷洋从家(1号点)至第2号点,平均时速为每小时6.6公里。从2号点至3号点,平均时速为每小时7.7公里。从3号点至4号点,大约需要2分钟。如果警方说雷洋21点14离店的时间准确的话,那么雷进店的全部时间就只剩下8分钟。

雷洋尸体在5月13日下午正式开始尸检,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张惠琴接受雷洋家属委托,经检察院审批,担任专家证人。张说,她将全程见证雷洋尸体检验的全过程。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有西5月16日上午7点多发布消息说:律师调查发现重要疑问。雷洋苹果手机有指纹密码和 数字密码,别人无法打开。律师从移动公司查到雷洋手机8日午夜00:19解锁拨通其父记录。其父说接通过无人说话。而雷洋7日22:09已送到医院记 载死亡。谁拨出的?警方说此时手机还丢在抓人现场。找回后也无法解锁。由此可证明警方向央视说的不是事实。手机一直在警方手中,并已对指纹锁解码。

陈有西律师称,律师调查获得大量一手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视频录像、录音、最早查找釆访的记者笔录、电信公司数据、家属掌握的原始证据。将及时提交给北京市检察院作为报案证据和侦查查证线索。

财新记者获悉,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了举报材料,称“检方表示会重视此案,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们。”

报案书称:“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十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雷洋家属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应立即受理报案,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雷洋律师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