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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总编辑一审获刑7年 被指妄议中央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美元)。2015年11月,赵新尉被双开并立案侦查,官方通报指其“妄议中央”。

据新疆网报道,赵新尉现年59岁,原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5年至2015年期间,赵新尉利用担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及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葛某谋取利益,为此,葛某支付其调任至乌市购买住宅的部分购房款107.05万元、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健身器材款52.028,4万元、操办并支付其儿子婚礼各项费用16.809万元、购买照相机3.924万元,共计收受葛某179.8万余元。

赵新尉一审获刑7年 (图片来源:国新办官网)

2000年至2005年,赵新尉利用其担任中共喀什地区疏附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疏附县棉麻公司经理杨某在棉花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在儿子出国和结婚时,两次收受杨某现金共计12万元。

6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赵新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2万元及扣押赃物佳能照相机、镜头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2015年11月,新疆纪委监察厅官网在通报赵新尉严重违纪问题时称,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并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通报指,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赵新尉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此外,赵新尉还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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