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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梁天琦参选 袁国强:很正常

本土民主前线(本民前)梁天琦未获准参选香港立法会,被指系因“清楚指出他主张及支持香港独立”,但他在2月却曾被获准参加立法会新界东补选。律政司长袁国强解释称,且梁天琦补选时“无清晰讲港独议题”;选举主任此举很正常,符合法律基础。梁对此表示自己在新东补选论坛时已有清晰提出港独议题。

据“香港01”8月3日报道,梁天琦书面声明拥护《基本法》,但新界东选举主任何丽嫦以“我认为我不能信纳”梁改变了过去主张及支持港独立场。“我信纳梁先生实际上并不、亦无意拥护基本法”,不准梁入闸参选。袁国强表示不评论个案,但强调选举主任有法定职能、职责、权力决定提名是否有效。

梁天琦清晰提出港独的时间点成关键(图源:Reuters/VCG)

选举主任做决定后,有需要时可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袁国强认同何丽嫦在发予梁天琦的文件中已清楚解释提名无效的理据,且有法律基础。他指出,梁在参与补选期间没清晰提及港独议题,强调选举主任有法定职责及权力要求参选人提供所有资料,决定提名是否有效。

袁国强指出,选举主任会考虑“相关事实”,包括参选人有否签声明,而签声明后,选举主任仍须看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一些公开资料,以确认提名是否法律上有效。他重申决定参选人提名是否有效时选举主任有职责及权力考虑所有“相关证据”。

至于以前曾否有类似情况,他指过往选举主任有要求参选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可能未有吸引公众及传媒留意,“好正常,不是新措施,系完全根据既有法律做事”。

袁国强重申提倡港独与《基本法》相违背,称立法会与立法会议员是由《基本法》规定产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所有议员都要宣誓支持《基本法》“是最基本法律责任”。他指,根据相关选举法例选举主任有法定职责及权力,考虑参选人有否签署确认书,是否拥护《基本法》,有权要求参选人提供所需资料并参考公开资料,以决定提名是否有效。

梁天琦则回应称,在DBC数码电台举办的选举论坛中曾被问到候选人是否认同港独是一个选项,自己当时有清楚回答说香港独立是一条出路,但选举主任当时并无任何提醒,却仅说印象中在提名期没有写过或说过港独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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