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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基本法作港独手段 港府:不容许

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提到,若有人以香港独立作为其最高理想,但同时又很拥护《基本法》,拥护到希望从《基本法》途径说服香港和中央政府修改《基本法》,将其第一条剔除。他反问这种做法,“可不可以说他不拥护(基本法)呢?”香港政府5日对此表态称,此种行为不被容许。

香港选管会要求立法会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声明拥护基本法,但签署了确认书的梁天琦最终却仍被撤销参选资格,陈景生在电台节目上就此事认为何谓拥护基本法有相当的灰色地带。政府新闻处8月5日主动回应陈景生言论,强调《基本法》任何修改,都不得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基本方针政策。

选官会行政排独手段引起连日争议(图源:Reuters/VCG)

政府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即“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实施,而《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基本法》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这一基本方针,更不容许作为达至香港独立手段。

政府新闻稿引述陈景生指,《基本法》没有说明什么条文可以或不可以修改,又举例说可以说服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修改《基本法》,剔除《基本法》第一条。另外,陈景生在节目中说他认为港独在客观原因下不可能实行,但从修改基本法条文上来说,没有说明哪条可以或不可以修改。他指其实宪法任何一条都是可以改。

针对选官会“排独”涉政治审查问题,包括陈景生在内的30名选举委员会法律界委员3日曾发表联合声明指出,法例并无赋权选举主任查讯某个参选人的声明“是否所谓真诚”,形容选举主任的查讯和决定等同“在没有法律基础下进行政治审查和筛选”。他们批评政府官员任意和不合法地行使权力,是对香港法治最严重的破坏。

陈景生5日早上在香港商台节目中指出,立法会是讨论政治的地方,所以不同的人各有政治见解,不应以政治见解作为参选先决条件;若是有人违法,自有司法系统可予定罪,其议员资格就会被取消。他说《基本法》已有清晰处理议员“发假誓”的做法,而不应该由选举主任决定被选人有否“发假誓”。

他又指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基本法赋予每一个市民的权利,不是香港特区政府的恩赐,若要褫夺这权利,须经适合的法律程序,而不能硬取一条条文,以不太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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