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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马蓉之前 一女星被前夫控诉转移资产20亿

王宝强离婚事件发展到第三天,剧情不仅没有暂告段落的趋势,还越来越“炸裂”了:

昨天,王宝强发布了立案声明,声明中“借款交费”几个字十分醒目。四个字言简意赅,传达出了王宝强如今潦倒的困境。网友自然不会错过这个蛛丝马迹,纷纷发出疑问:“几十万诉讼费都要借钱交,谁动了王宝强的钱?”

昨日,新京报从接近王宝强的人士处获悉,王宝强几张银行卡的账面余额仅剩十几万,其他的部分财产被转移。而今天,有来自马蓉身边的“知情人”表示,马蓉不可能转移公司财产,从股权变更信息可以看出,早在今年年初,马蓉已经不具有公司的决策权。

以此为标志,公众围观“王马婚变”的视角开始转移,即从“马蓉是否出轨”转向了“王宝强的财产真的被转移了吗?” 众说纷纭之下,公司秘闻想起了娱乐圈另一起夫妻互指“财产转移案”——《常回家看看》的演唱者陈红,被前夫起诉私自转移财产至陈红母亲名下,而且数额高达20亿元,远比目前王宝强1亿元的财产要高得多。

(歌手陈红)

陈红前夫称遭陈红“诱导转移资产20亿元”

2015年5月,因《常回家看看》成名的军旅歌手陈红,遭到前夫、亚之杰集团董事长李军的起诉。亚之杰是一家资产几十亿,以汽车销售、置业为主的多元化公司。

与此同时,李军在微博上发布知音体长文《我用二十年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

(陈红前夫李军的微博)

回顾该文内容,所传递的信息量非常大,所述内容也十分劲爆,除指控前妻陈红“婚内出轨”、“发展多名情夫”之外,更指控陈红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

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是,2013年8月,李军硬闯凤凰卫视女主播沈星闺房并因此被捕,该消息曾一夜之间成为各大门户网站的娱乐头条。此时的李军与陈红并未离婚。陈红方面后来对外表示,李军骚扰沈星一事被媒体曝出后,陈红才得知丈夫出轨,2014年3月,双方正式签署离婚协议。 一场多年的姻缘就此完结。这对曾经的夫妻在婚姻忠诚方面孰是孰非暂且按下不表,让我们回到“转移共同财产”这个话题上来。

(陈红与李军)

从李军微博单方面的陈述来看,他与如今的王宝强似乎具有相同的“境遇”:爱妻如命却遭背叛,“给她(陈红)买了大量的物业房产,其中包括了朝阳公园博雅园的三套物业、丽宫800平米的别墅、一套东城区四合院、嘉和丽园公寓一套、朝阳高尔夫公寓两套,这些全部由我购买,但房产证上全是她个人的名字,而这些资产折合起来已经超过亿元以上了。”

李军称,在双方离婚协议正式签署前,夫妻二人的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并分居,而陈红在李军骚扰沈星并被捕的事件过后,突然以安慰的姿态接近丈夫,予以感化,以帮助丈夫解决困局为由提出“假离婚”,并诱导李军将名下汽车公司、投资公司等9家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陈红。

李军称,陈红利用被买通的公司高层员工获取公司相关印鉴,并伪造自己和其他股东签字,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迅速将公司约20亿资产转至陈红母亲名下。

虽然李军在与陈红婚姻存续期间、和沈星的感情纠葛已被媒体公之于众,而根据李军当时的自我描述,其发现“妻子出轨”后受到的伤害貌似不亚于如今的王宝强。李军表示“自己多年的付出赢得的竟然是欺骗与背叛”,“一种屈辱与无力的感觉”。

今年3月16日,李军诉前妻陈红一案正式开庭,但法庭并未当庭宣判;3月22日,陈红方面表示已针对李军此前的微博内容起诉李军方面“诽谤”。

3月底,有消息称李军已“基于技术原因”主动撤诉。而在今年4月,陈红发布文章称,其接管李军名下的公司,发生于李军在香港违法后公司陷入困境的背景之下。

“公司五名高管在征得李军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法律文件,将属李军与陈红夫妻共同财产的亚之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陈红指定的人员名下,并同意由陈红指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签署李军本人名字的权利。”该文章称。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发现,法院将判重新分割

在王宝强和马蓉的婚变纠纷中,马蓉被王宝强方面所称的“转移资产”的细节,尚不为外人所知。另一个问题来了:假如马蓉转移财产一事属实,王宝强诉至法院后,法院会如何判决?

过往的一些法院判例,可以给人以启示。从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看,当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要求追回、分割财产的请求,大概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起系发生在2013年的的案件:上海一对夫妻创业致富后,妻子选择当全职太太,丈夫则出轨他人。在妻子提出离婚之时,却发现家庭多年积攒的财产早已不翼而飞,丈夫名下的银行存款在短期也被转移。

妻子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律师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后认定,丈夫声称“用于公司经营”的账户,实际上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应属于个人账户,此前被丈夫转移的钱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妻子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个案件:一位在湖北开生物公司的杨先生,出轨后与朋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借款名义将1200万股公司股权转让给朋友。夫妻离婚时,仅将剩余的200万股进行了分割。

7年后,杨先生的前妻调查后得知,两人离婚后,杨先生的朋友又将1200万股股权转让至杨先生名下。于是,杨先生前期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1200万股股权。该请求最后得到了湖北省高院的支持。

在第一起案件中,律师认为,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规定,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一、这种行为若在离婚时被发现的,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二、若在离婚后被发现的,另一方还可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三、作为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对其予以制裁。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据此,若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能发现另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进入诉讼,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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