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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疯狂超征 人大需向国务院讨说法

北京时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国务院今年以来预算执行状况报告展开了分组审议,然而,一组异常的数据引发常委会关注。根据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报告中,今年1至7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方面,营业税执行数为预算数的3049.5%。

根据往常统计显示,一般情况下1至7月营业税执行数大约维持在预算数的60%至70%,经济形势好可能能上看100%。但在今年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严峻,且中国政府积极落实营改增的情况下,营业税不成比例超征引起人大常委会侧目。根据最新消息,人大常委会已正式“建议”国务院就此不合常理的现象进行说明。

一直以来,中国很少出现人大否决行政机构的案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部门的表现无可挑剔,而是立法机构未尽到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随着此次人大“建议”国务院就此不合理现象做出说明一事来看,人大正试图起到宪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监督制衡权不容模糊(图源:新华网)

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并惟妙惟肖的以“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来阐释权力应依据制度框架运作的重要性。而习近平这番“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的表述也为中国政府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度提供了政治理论的依据。

长久以来,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都存在着权力不受制约的“惯例”。相较于西方民主国家奉行的议会至上理念,认为行政权来源于议会的授权,也因此在“议会至上”的基础上形成了权力间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政治制度。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对于权力的节制并不存在完整且具体的制度性设计,也因此,制度便成为可以依循政治需求的变化而进行修改的牢笼。

然而,这种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力高度集中的理念开始出现变化。随着十八大中明确提出“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这也给了过去被诟病为“橡皮图章”的人大一些向行政权叫板的底气。

人大应切实负起监督职责

2014年8月11,习近平在出席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曾明确提出“宪法高于一切”,并在这套逻辑框架中进一步将治国的理念细化为“用法治方式反腐”。然而,所谓的“法治方式”并不狭隘地局限在法律层面,更重要的是在宪法许可范围内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来赋予政府内部相互监督、制衡的权力。

然而,根据可考资料显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从未在任何重要问题上对行政权起到积极监督作用。即便在对政策法案的监督上,也从未起到积极的问责作用。

1999 年4 月29 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在表决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草案时,决定草案因没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而未被通过。这不仅是人大立法史上少见的未通过决议案,而背后引申的问题在于人大是否真正起到了所应肩负的立法监督责任。

长久以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最高立法权的表征,全国人大在对行政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时习惯采取消极监督手段,也因此才会在面对不合理情况下“建议”行政部门做出说明。然而,随着中国进入了法治建设深化阶段,如何摆脱过去“行政先于立法”的惯例,让两权间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将过去依附在制度盲区的苍蝇、老虎都被关进制度牢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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