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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修法严惩电信诈欺 挽回国际形象

有鉴于跨国电信诈欺泛滥、重创台湾形象,台行政院院会于8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电信诈欺纳入组织犯罪定义,同时加重刑度,未来不论是主谋或参与者都将遭到严惩。

多起跨国电信诈欺案都与台湾有关也连带重创国际形象(图源:新华社)

从年初迄今,陆续爆发肯尼亚电信诈欺案、马来西亚跨境诈欺到柬埔寨电信诈欺案,重创台湾的国际形象,许多台湾民众也对此种恶劣行径十分不满,从主管的法务部到立委纷纷提案修法。

据中央社9月8日报道,依照现行条文定义,犯罪组织指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本次修正扩大为,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逾本刑5年有期徒刑之罪,组成具有持续性、牟利性的有组织性结构,也纳入适用范围内。

电信诈欺纳入组织犯罪后,未来可对主谋,即发起、主持、操纵、指挥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元)以下罚金;至于参与者,则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但参与情节轻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本次修法也加重刑度,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加入犯罪组织,刑期加重二分之一。若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则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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