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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冯轲回应:其公证律师的资质成疑

高能预警!下面消息信息量过大请吃瓜路放慢速度注意“吃相”。8日,张靓颖和冯轲被证实下月结婚,今天,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女士就发布了一封致社会公众的公开信。手写信中张桂英指称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还吞了张靓颖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认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并反对这桩婚事。

对此冯轲也快速在微博作出了回应:对张母指出的霸占财产、私自进行股权变更、张靓颖过去“被小三”等问题进行回应,并附上律师见证书扫描本。对此,新浪娱乐请来浩东律师事务所姚雪律师详细解读,从中挖出不少干货。律师首先对这个用以“公证”的律师见证书法律效应表示质疑,赶紧一起来看看原因!别家的家事咱管不了,但咱要保证以后自己少吃亏!

原来如此!律所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资质,两名公证律师也资质成疑

针对冯轲在文中所写并附有“律师见证书”的婚前婚后财产公证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姚雪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他表示,首先,冯轲与张靓颖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所做内容并不应该称之为公证,正确的叫法应该为“律师见证”。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我国能够出具公证文件的仅为公证处,且公证过程应由公证员协助完成,律师并不参与其中。

接着,律师经查证给出了更重要的干货:关于冯轲提供的见证书,为其做见证的两位律师为:刘冬、周颖。经查询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确有前述两位律师,但周颖律师的执业状态为:未登记。其执业证号也与冯轲所提供文件存在出入,依据北京市司法局显示的信息,周颖律师的执业证号应为:W0120062115677,而非见证书中所载的14403200911389938。《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据此,此份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

而关于见证文件中有关冯轲与张靓颖共同达成的《财产协议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姚雪律师认为,如该协议书系冯轲与张靓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双方达成的该协议对于双方婚后财产的范围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表示。这一判断与此前一名网友留言中的说法有些不谋而合,“公证书结合股权变更的意思明显就是无论你和张靓颖结婚与否,将来和谁结婚,她将终身为你打工呀,她赚的钱你永远占60%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该协议书系冯轲与张靓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双方达成的该协议对于双方婚后财产的范围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表示。

原来如此!股东对于增资和变更股权并未作出意思表示,不合法

关于事件中最受关注的股权变更问题,姚雪律师分析称,冯轲在其回应中回避了少城时代股权变更的关键问题,即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过程中是否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在张靓颖母亲张桂英的公开信中提到,其与张靓颖均不知情且均未签署任何协议。作为少城时代的股东,对于增资和变更股权并未作出意思表示,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如张桂英所述属实,则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存在疑问。

以下是经在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公开页面查询,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过程如下:

2011年3月17日冯轲取得股东身份,持股比例10%

三股东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分别为:冯轲66万;张桂英132万;张靓颖462万

2014年11月24日冯轲由原来的30%股权变更为60%股权;张靓颖由原来的65%股权变更为40%股权;张桂英不持有股权

2015年企业年报中显示张靓颖认缴出资400万元;冯轲认缴出资600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0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原来如此!冯轲所立自书遗嘱,其可以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

关于冯轲文中谈到的自书遗嘱内容,律师称,其实根据法律规定,文中所涉遗嘱并不一定能够成为立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遗嘱均可以撤销或变更,只是在形式上,公证遗嘱需要以另一份公证遗嘱予以撤销或变更。冯轲所立自书遗嘱,其可以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所以,如不存在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则该遗嘱有效。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南音/文)

延伸阅读:张靓颖母亲:女儿北京买房按揭30年,冯轲却全款购房

昨日,网曝张靓颖与冯轲将于11月9号在意大利举行婚礼,已获当事人证实。就在宣布喜事的第二天,张靓颖的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致社会公众的公开信《我不想让女儿再错下去》,表示自己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女儿结婚的消息。张靓颖母亲指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明确反对张靓颖与冯轲的婚事。她表示准女婿冯轲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甚至还侵吞张靓颖和她的公司股份。

今天中午,当事人冯轲发表声明对张靓颖母亲的公开信做出回应,表示与前妻于2002年分居,之后达成离婚协议,各自开始自己的生活,并于2005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分居期间,一直住我父母家里。2003年认识张靓颖,她并不是外界传闻的“小三”,而这十多年的经历让张靓颖独自承受太多委屈。

接着,张靓颖母亲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张靓颖在北京的房子还按揭贷款30年,而冯轲自己在美国买房、在北京买车买房都是全款买的。因为钱都由冯轲保管,买房的事也是他经手去办,母女两当时以为他全款买的。张靓颖母亲还透露,在美的房产和在国内的房产并没有加上张靓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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