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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五部门发文推进沉默权 米兰达规则隐现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么?在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执法人员会在执行公务时告知犯罪嫌疑和被告人有享有“沉默权”,不过,近日中共五个法律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执法部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据陆媒新华网报道,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共计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又一次被提及,引起舆论的特别关注。

中国大陆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公民拥有严格意义上的沉默权(图源:VCG)

自证其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中共最高法院的媒体曾专门释义过,“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或称“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条法谚一般认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即有拒绝招供(Confession)的权利。前者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后者则是进一步要求。

沉默权制度可溯源于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案。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最终确立称为一种普世标准,该案创设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要求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必须要告诉被讯问人:(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否则,被讯问人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也是在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代表签署加入)第14条第三项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此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逐渐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在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2013年1月1日,中共对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年后,中共五部门再次联合发文,显然,现实情况中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执行并不乐观,执法部门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直被媒体和社会舆论所诟病。

有陆媒称,“我国历来不鼓励犯罪嫌疑人抵赖罪行,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不得自证其罪”与 “沉默权”划上等号。

事实上,舆论认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不能自证其罪”对权利和“自首”的解读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相关法律界人士称,如果投案属于自首行为之一,显然与“沉默权”不矛盾——我投案是我的事情,能不能查出证据就是你们警察的事了。

中共最高法的媒体认为,从“米兰达规则”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要真正行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是必不可少的,换言之,完善的律师制度是沉默权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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