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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队长性侵未成年姐妹 一死一伤 榔头是凶器

聂李强,1980年出生,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西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期间,发现俩女孩乘坐出租车回家,见二人均为年轻女子,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时,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对其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在逃跑的过程中,拿走了另外一女子的提包。聂李强的律师说,聂车中的榔头是平时他在救援队用来救援受困者的,但这把救人的榔头在这里却变成了凶器。

俩女孩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年仅14周岁。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记者从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到,此案聂李强所涉及的罪名一波三折。2016年1月24日,聂李强因为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拘;2月2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抢劫罪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还查明,2001年,聂李强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月因强奸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7个月,2012年6月19日减刑释放。据了解,聂李强是个体户,他的家人都在经营大卡车,案发后,因为聂李强此前是民间组织救援队队长而被大家关注。聂李强当天是和救援队的同事一起喝酒的,从下午6点一直喝到次日凌晨两三点,晚上等女友时看到俩女孩遂见色起意。李宏良说,聂李强第一次犯强奸罪时,也是酒后作案。他认为聂李强可能属于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患者在这个时候自控能力丧失或降低,这属于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范围。受害人的律师张慧清认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聂李强比较合理,因为聂李强的手段都是招招毙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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