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改变规则 中共重构司法体系关系 /

改变规则 中共重构司法体系关系

日前,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以颇高规格确立“以刑侦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这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近20年来司法规则的重大变革,而这样的改变意味着整个司法体系即将迎来调整和重构,其最终目的当然是实现政法体系的改革和基本人权的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首先解决的便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公检法三方机构的关系问题。有北京观察者将以往屡屡出现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现象归咎于实践状态中的“以侦查为中心”,刑侦机关在三方机构中“一家独大”。而刑侦机关又往往会基于追究犯罪的迫切心理,致法律保障的人权红线于不顾。《意见》中“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明文规定,就是对症下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

而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场所。

在当局政法体系改革的大背景下,“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公正、合法。位于追诉方和辩护方中间位置、更倾向于事实证据的法院,其审判阶段的制度度设计就体现了对公正公平的要求。证据的当庭出示、控辩双方的“对抗式诉讼”,除去个别特殊案件外,大多数案件都是在充分监督的环境下依法公开审理。而这相较于迫切追究犯罪的刑侦机关主导的刑事审讯更加透明公正。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将减少案件调查过程中不顾法律保障的人权红线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刑拘制度为例,在实际中经常出现远超刑诉法规定的三天刑拘上限的情况,嫌犯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最终“自证其罪”。而《意见》中“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以及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规定,将进一步限制刑侦机关滥用刑拘、口供的现象,明确刑侦过程中的合法性。

此外,《意见》体现的人权意识恰是“以刑侦为中心”颇受舆论诟病的一点。就在三个月之前,一个名叫钱仁凤的女子在一场国家赔偿听证会上受到云南高原副院长的鞠躬致歉,这是当局对其含冤入狱十三年的补偿。综合以往资料可知,并非个案的钱仁凤案件以及此前重庆打黑刑讯逼供事件,都显示了旧有的司法体系漠视人权的弊端。而此次《意见》明确当事人和辩护人权利保障制度,彰显当局改善司法领域的人权现状的决心。

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其一层意义是进一步实现公检法三方权力的制衡,在保障公平合法的基础之上,突出法院的中心地位,再以法院审判本身的透明公开机制推动整个侦查、公诉、审判过程的人权保障和合法性。而更深层次的意义,则是超脱于制度进步之上的人权、法治理念的凸显。制度的进步加之理念的提升,《意见》的颁布不仅将重构以往的司法关系体系,更彰显当局建设司法新生态中法治和人权理念的进步。

但仍然值得思考的是,无论是公检法三方关系还是“严禁刑讯逼供”,中共当局早前便有法律明文规定,却长时间没有得到改善,显示了当局的法律政策从字面落于实处出现了偏差。而此次《意见》再度重申,其重点正是在于落实。至于如何做到《意见》的充分落实,当局不仅需要完善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根本上还是要努力转变公检法三方的工作观念,真正做到案件侦查、公诉、审判的过程中合乎法律、保障人权。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