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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生死激辩凸显民意和法理间的尴尬

贾敬龙案引起大陆少数舆论激变,而这次关注的人群不是平头百姓,而是一众法律大咖。从现有的观点看来,大多数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具有多项法定从轻理由。

贾敬龙“该不该死”是本案焦点所在,而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从法理说,死刑是一种“杀人合法化”的制度,国家意志认为,某些国民因其罪行应当被有计划的处决。然而,这一制度的设计和目的却又和法律所保护的背道而驰——法律反对谋杀,但它无法阻止那些不尊重生命的个体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不合法的谋杀是非理性的,但法律可以“理性地杀人”,它的本意在于警示后人,却也包含着暴力的成分。

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完美都是相对的,这一点决定了任何国家和其司法系统都无法避免冤假错案。而死刑的冤案具有不可逆性,人命就一条,一旦被冤枉执行死刑,便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

中国现行刑法从1979颁布至今已有37年时间。前30年时间,死刑罪名一直在做“加法”,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死刑罪名已经增加到了68个。2011年,死刑罪名首度开始削减,减少至55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将刑法死刑罪名将减至46个。可见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已有共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

从民意上看,如果说贾敬龙罪不至死,可能有人会不同意。毕竟,“一命抵一命”是大部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维。问题是,中国人对程序正义观念普遍陌生,不明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在剥夺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的过程中存在缺陷。因制度缺陷已经导致的以及继续制造的非概率性的冤假错案,由于信息不对等尚未形成大众的共识,导致大多数中国人对死刑有种安全感。这种虚幻的安全感使得他们误认为自己不可能会遭受死刑对待,甚至觉得自己永远都不会被冤枉。

正因为谁都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贾敬龙,所以本案的讨论才显得尤为重要。贾敬龙案在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冤情,但他为什么只能适用死刑?这一点,能否向公众释明。如果只是以“杀人偿命”来释法,难保又会被热衷“搞事情”的个人和媒体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

法律界对贾敬龙案案情细节的深究值得关注。这一次的“民意”并非出自普通老百姓之口,他们都是业界精英,有资格为人民代言,更值得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死刑是应对最严重犯罪的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有人说,越是没有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不力的国家,人们越热爱死刑。对于贾敬龙案,除了要顾及“杀人偿命”的民意外,也要重视法学界的“民意”,审慎司法才是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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