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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毓民掟杯判囚两周 官指此风不可长

有“教主”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2014年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中,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扔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罪。案件经审讯后,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10月25日早在东区法院判刑,裁判官朱仲强判刑时指黄在议会上掷水杯,行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风不可长,需要判以阻吓性刑罚,故判黄毓民入狱两周,批准黄以5,000元(1港币约合0.1288美元)保释,等候上诉。裁判官在宣判后即离场,黄的支持者即在庭上叫骂“要还?”“死全家”。

黄毓民被判囚两周(图源:Reuters/VCG)

据“香港01”10月25日报道,黄毓民判刑后在庭外表示,案件是政治审讯,已预料会被判监。又指法官判刑时参考社民连陈德章扔蛋案做法荒谬,本案并非发生在公众地方、水杯未有掷中人,而他当时是在议会抗争。他提出上诉是希望避免本案成案例,收窄日后议会抗争的空间。他又称,他上诉并非为了他本人,而是为了以后在议会抗争的人士,他又指,若这样都要坐牢,长毛掷午餐肉都可能会有同样的遭遇,所以他一定要上诉。

裁判官在判刑时指,考虑到黄毓民今次掷的是玻璃杯,伤害性较大。虽然黄指他是进行议会抗争,但这属暴力行为,黄亦是一名公众人物,犯案时是立法会议员,他在议会上掷水杯,行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风不可长,需要判以阻吓性刑罚,故不宜判以罚款,被告没有求情,也无悔意,亦不宜判感化或社会服务令。考虑事件并无人受伤,因此判他入狱两星期。

朱官又称,他判刑时考虑过一宗裁判法院的上诉判词,该案上诉人陈德章,因为在公开场合上向财政司曾俊华掷蛋,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被判入狱三星期。朱官指,在该案中陈是掷鸡蛋,及有预谋,高院法官彭伟昌在判词亦提到,陈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受到保障,但表达方式不能涉及暴力,法庭是不会纵容实质的暴力行为,并亦为入狱式刑罚并不过重。

特首梁振英4月出庭为本案出庭作供,成为首名到法庭作供的在任特首。他声称当时在庭内听到玻璃碎裂声后感震惊,要定一定神。

至于另一控方证人,即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则供称他目击黄毓民向梁振英抛出带有“水光水影”的物体,及见到溅起的碎片和听到声音,了解到黄毓民是向梁振英抛水杯,他事后有往报警。

黄毓民在自辩时否认他向梁振英掷玻璃杯,并称只是水杯飞脱,他又指因为替梁起名“689”,因而遭到报复及被控;他又指黄定光患有睡眠窒息症,经常在议会上睡觉,认为黄定光的供词不可信。

惟裁判官认为梁振英及黄定光的供词可信,又指黄定光当时无睡觉,没有受影响,因而裁定黄毓民罪成。

被告黄毓民被控于2014年7月,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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