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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真的是“一人一票等值”吗?

美国大选如火如荼,希拉里与特朗普之间的“大战”趋于白热化。选举结果有望在北京时间11月8日中午12点揭晓。美国总统究竟是由谁选出来的?美式民主真的是所谓的“一人一票”公平选举吗?资深政经文化编辑,现旅居美国的黄湘著书《美国裂变:大历史转折点上的总统大选》,带领我们了解美国大选“一人一票等值”原则确立的来龙去脉。以下为部分摘录。

1868年,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其第一款规定:

“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可以据此判定不符合“平等保护”的法律违宪。

从1962年到1964年,在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于两个著名案件——“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 Carr)和“雷诺兹诉西姆斯案”(Reynolds v. Sims)——的判决,做出了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崭新解释,要求各州必须在人口平等的基础上划分各级立法选区以及确定国会众议院席位,确立了“一人一票等值”的原则。

法学家史密斯(J. Douglas Smith)在2014年出版的《在民主门口:最高法院赋予美国“一人一票等值”原则的内部史》(On Democracy‘s Doorstep :The Inside Story of How the Supreme Court Brought “One Person, One Vote” to the United States)中详细介绍了这一段历史。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的民主制度是蓄意扭曲的,大部分州议会的上议院和下议院中至少有一个不是基于人口来决定代表数目,地区边界线可以轻易更改,让某些地区的公民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例如在1960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居民人口总数超过600万,约占州人口总数的40%,却只能选出一位州参议员;而有三个荒僻的县虽然总人口不超过15 000,却每个县都能选出一位州参议员。

由于天主教徒、犹太人、黑人等少数族群主要聚居在人口稠密的地区,代表名额分配不均对他们的损害尤为显著,他们原本应该享有的财政支出、劳动保护和公民权利都受到严重的限制。

1959年,贝克(Charles Baker)和其他一些田纳西州的公民向法院控告,田纳西州一直是按照1901年的联邦人口调查结果来决定州议会的议席分配,但是五十多年来,该州的人口分布发生了巨大变化,结果导致该州某些县的人均选票代表权是其他县人均选票代表权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致使37%的选民可选举33名州参议员中的20名,40%的选民可选举99名州众议员中的63名。

贝克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田纳西州政府继续按照1901年的议席分配进行选举,并要求州政府依据联邦人口普查数据,重新分配席位。这就是“贝克诉卡尔案”的由来。

按照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有关选区划分问题具有“非司法性”,属于不适合由司法裁判解决的政治问题,应该交给立法部门解决。但在当时秉持进步理念、主张“司法能动主义”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的领导下,最高法院抛弃了司法先例。

在判决意见书中,大法官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首先分析了何谓政治问题,为何本案为何不具有政治性,提出了判定政治问题的“布伦南准则”(Brennan Test)。他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针对的“平等保护”,因此具有“司法性”。

最高法院判决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平等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代表权。

两年后,在1964年的“雷诺兹诉西姆斯案”中,最高法院规定各州需要再重新划分州议会的上议院和下议院的选区,以保证各选区拥有大致相同的人口规模(相差不得超过10%)。这起案件的缘由类似于“贝克诉卡尔案”,阿拉巴马州一直按照1900年的联邦人口调查结果来决定州议会的议席分配,在六十多年后随着人口分布的巨大变化导致了各选区人均选票代表权的高度不平等,因此引发了诉讼。

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此案的判决中宣称:

“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清楚而强烈地要求:一个公民,一个有资格的选民,不会因其住在城市或乡村而更有权或者更无权。这是林肯关于’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观念之核心。根据平等保护条款的要求,州议会中的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席位,必须以人口为主要考量因素,重新分配。简言之,当某一个人在州立法机关选举中的选票分量在实质上弱于住在州内其他地方的公民选票,那么此人的选举权就遭到了违宪性的损害。”

同一年,在对另一起案件“威斯伯利诉桑德斯案”(Wesberry v. Sanders)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各州在划分国众议院选区时必须保证各选区拥有尽可能相近的人口数量。

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期,最高法院裁定所有市县一级的民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一人一票等值”原则,包括市议会、县监事会和学校董事会等等。在美国的各级民选机构中,只有参议院是例外,各州无论人口数量多寡,都保持两名参议员的席位。

这是在联邦制架构下为了平衡州权和联邦权而达成的宪政妥协,从制宪时期一直保持至今。前文提到,在政治学家达尔看来,这意味着参议院以及总统大选中的选举人团保持了不平等的代表权,是美国民主制度有待改进的缺陷。

“一人一票等值”(one person,one vote)这个说法最早出现在1963年最高法院对“格雷诉桑德斯案”(Gray v. Sanders)的审理中。

此案的缘由是,佐治亚州以县为选区单位的投票系统肆无忌惮地扩大以白人为主的乡村地区的每一张选票的代表权,压缩以黑人为主的城市地区的每一张选票的代表权。最高法院裁定佐治亚州的投票系统违宪。道格拉斯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起草的判决书宣称:

“贯穿于《独立宣言》、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宪法第十五、十七和十九修正案中的政治平等观念只能有一种解读方式,即’一人一票等值‘。”

在将草稿递交给同事前,他拒绝了其法律助理将“人”(person)改成“ 投票者”(voter)的建议。

这一拒绝至关重要,在“一人一票等值”(one person,one vote)和“一个投票者一票等值”(one voter,one vote)之间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2015年5月发起诉讼的“伊文维尔诉阿博特案”(Evenwel v. Abbott)就与此有关。这一案件的起因是,得克萨斯州的两位居民伊文维尔(Sue Evenwel )和费宁格(Edward Pfenninger)认为,该州根据总人口数量而非合格选民数量划定选区的做法,稀释了他们的选票代表权,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合格选民是指年龄达标、没有因为犯罪而被剥夺选举权的公民。总人口中不属于合格选民的人群主要包括: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尚未获得公民身份的合法移民,丧失选举权的有犯罪前科者,等等,从族群身份来说大部分是拉丁裔和黑人。

根据总人口数量划定选区其实是美国各州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惯例,总人口数量来自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问题在于,目前得克萨斯州不同选区之间人口差异的最高比率约为8.4%。这一数值低于10%的警戒线。而如果根据合格选民的人口统计结果,不同选区之间的人口差异的最高比率约为40%,必须重新划定选区。

2015年12月,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此时正值2016年总统大选的选战渐趋激烈,此案的政治影响不言而喻。

最高法院在2016年做出一致判决,得克萨斯州可以根据总人口数量来划定选区。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在判决中写道:

“不投票的人在许多政治辩论中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根据总人口数量来划定选区,可以保证每位代表都对相同数量的选区居民(constituents)的要求与意见负责,从而促进代议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然而,最高法院并没有说各州必须根据总人口数量来划定选区,也没有说它们不能根据合格选民数量来划定选区,只是表示各州划定选区的标准可以是总人口数量。这说明当今美国最高法院的立场已经比20世纪60年代退步了很多。究竟应当如何诠释“一人一票等值”的原则,其实是音调未定。

事实上,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在两个维度上导致了平等选举权的倒退,一是投票权,二是竞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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