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横空出世带来四大迷思
北京时间11月7日晚间19:55,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悄然发布试点成立“监察委”的消息,文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的定性瞬间惊动了众多媒体和政情观察人士。
从中共建国后建立自己的“一党执政”政治体系,到1980年代通过宪法确定的一府两院架构,这次的试点普遍被认为将开启中共第三次政治改革。但是具体到本次的“监察体制改革”,官方笼统的通报在引发各方猜测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迷思。
首先,监察委将属于党的机构还是政府机构?
方案称,《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试点地区......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监察委将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描述,似乎可以解读为此番试点是中共“党”体系的试点。

但是官方文件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否又可以视作是政府体系的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更是将这种迷惑进一步加深。
虽然也有声音认为,中共高层这种操作是欲打破党政藩篱,“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但是这样的操作如何才能打破外界对中共政治体制回归“党政不分”的忧虑?
其次,监察委将属于什么等级?
中国现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不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而此番公布的方案中,“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描述,理应表示其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么试点之后,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检查范围。
之前各地监察部门的官员是由省长提名产生,经人大同意,算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试点后,“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意味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要向人大汇报工作。如此,试点地方的监察委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所以,有分析认为,从某种角度看,这将在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一府两院(检察院和法院)体制上,增加一个新的机构,变成实际上的一府三院(监察委、检察院和法院)。这种分析是否会真的实现,成为外界热切关注的焦点。
第三,目前存在的多个监察机构将如何融合?
除了目前已经明确的纪委体系和监察系统,中国党政体系中有类似功能的机构还包括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署以及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方案中所谓“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是否预示着这些机构将全部纳入“监察委”囊肿目前不得而知。

但是目前外界有推测称,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这两个职能部门极可能从现行检察系统中分离出来,一并进入监察委。若果真如此,检察院就只剩下批捕与公诉两个职能,那么功能如此“单薄”的检察院又将何去何从?
第四,中央或国家级别的监察委会否成立?
此次试点选择北京、山西、浙江,被中国有关专家认为中共高层很有考量:一是三地之前的反腐败基础;二是地域的广泛性,山西属于中西部,浙江属于沿海发达省份,此前的试点工作很少选择北京,这次选择北京这一直辖市、政治中心,可能是考虑到其政治影响力,可以看出中共高层进行试点工作的决心。
所以有分析认为,在试点结束之后的“全国推广”阶段,中共中央或者国家层面的监察委将被成立。如此,目前的中纪委又是否将继续存在?毕竟近4年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强力反腐肃贪,在中纪委书记王岐山辅助下拉下了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等“大老虎”,但中共党内的贪腐之风短时间不可能彻底清理,中纪委没有理由不复存在,而执掌中纪委的王岐山也被视为辅助习反腐的重臣。如果中纪委被置于中共中央或者国家层面的监察委之下,位于中共政治局常委名单序列的中纪委书记是否将直接担任监察委掌门人?
此番试点方案,此前早有风声:今年7月中旬,中共党校机关刊物《学习时报》刊文《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称,中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将更名为《国家监察法》。10月底的六中全会公报中“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说法是官方首次将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四者并列,为此有观点称“这意味着,由权力机关及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即将迎来重大调整。”但是具体如何调整,还有待官方对操作规则的进一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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