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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大整合 检察院何以自处?

六中全会之后,中共释出重磅消息,在北京、山西和浙江试点监察体制改革,不同于“打老虎”或人事变动等“内容”调整,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指向“性质”层面,将对中国的政治格局产生极大影响,中国目前“一府两院”的格局或会变为“一府一委两院”。

中办印发的方案中指,新建立的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新建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即是监察委。方案中明确,监察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和纪委合署办公,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对于上述方案中的表述,有熟悉中国监察体制与司法体制的专业人士表示,“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或意味着监察委将吸收检察院内设的反贪、侦渎等职能,监察系统内的这些部门则会被剥离出去,这即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要义之一。

目前检察系统有四个基本职能,反贪、侦渎、公诉、批捕。前两者被整合到监察委之后,检察院只剩下公诉和批捕两个职能,有观察者分析这将导致检察系统的弱化,检察院职能单薄进而走向检警一体化。

监察委的成立将对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产生较大影响(图源:新华社)

检察系统在未来的走向暂不好判断,但监察委吸收部分现行检察系统的职能,并不能用检察院被强化或是弱化来简单定义,某种程度上说,监察委的这种整合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清晰了检察院的定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现行的检察院包含几个部门,分别为控告申诉监察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监督机关、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上述部门中,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为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行为立案侦查。这和监察委的职能范围重合,如果不进行整合吸收,则势必会对监察资源力量形成重叠消耗,将检察院部门职能分离整合到监察委之中,不但提升效率节省资源,也是对监察委监察手段的一种补充。

根据方案中表述,监察委和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这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不管是党员还是非党员,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行使公权力的部门,都在监察范围内。而范围的全覆盖就要求手段的全到达,目前纪委的执纪功能已很突出,检察院分离出去的职能则填补上了一些监察委在执法手段上的空白。

此外,人们常把公、检、法放到一起谈论,此三者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院对国家公务人员包括公安、法院以及自身行使检察权。宪法中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即检察院要对以上对象有无违法进行监督,进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或是对公安及法院的相关要求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简而言之,上述部门是以“法”与“罪”作为基础,进而依法行使其职能。而具体到实际情况,如渎职,很多渎职现象属于“软抵抗”,像涉及到为官不为之类懒政现象,并没有明确违反法律,检察院就会缺乏有效手段,难以着手。

因此,对于此类职能的吸收,恰是一种对检察院定位的再清晰,不但无损检察院行使其法律规定的职能,同时也节约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本,减轻了改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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