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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哥华律师郭红被盗案新进展:中国把人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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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的真情,律师与当事人都最清楚,中国公安也分辨的清清楚楚,唯有我们被蒙在鼓里啊!所以在此各位的评论都是无的放矢的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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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律师的诚信大家都清楚,与诈骗犯半斤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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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江南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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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郭红找几家中国媒体爆光此事,会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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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银行失职导致一波三折 2016年4月1日,郭律师办公室会计模仿签字,盗走758万,存入同伙潘倩的账号。 4月2日,发现账户被盗后,郭律师报警,并向CIBC报告。 同日,银行去人到郭律师办公室。警察也前往提取了笔录。 4月3日,郭律师给警察打电话。当事警官放假。郭律师问有没有替班的可以进行交流。回答是没有。又问那个警察什么时候回来。回答不知道。郭律师当时很着急,说我这是7 、8百万的损失。答曰,没死人就不是紧急情况。 郭律师立刻回到中国,找了人去寻找这一男一女两个嫌疑犯。其中女的叫潘倩,是4月6逃离的。 从4月2日至4月6日,五天时间内,警察未做任何事情。 4月1日到4月6日,嫌疑犯得以将资金从郭律师公司账号转移到嫌犯私人账号,又转到赌场,并通过赌场洗成现金和筹码,携款逃离加拿大。 郭律师4月7日就找到了两个嫌疑犯。当时二犯住在喜来登酒店。之后转到广州的南沙。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未能成功立案。 之后郭律师回到温哥华,请求警察的援助,给提供一些证据,以便在国内立案,并且批捕二犯。但是警察的回复是他们需要时间。 问他们需要多久,回答是他们的案子,有的需要七年。 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郭律师自己上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取大量证据在国内成功立案。 二犯在被拘37天后,同意还600万,每家300万。郭律师表示接受。 但是对郭律师的证据,国内的检察院认为,因为不是官方所提供,所以证据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郭律师又请求警方帮助,将证据转回中国官方。但仍然没有得到警察帮助,理由是需要独立调查。郭律师将银行、赌场、律师电话、邮箱提供给警方,并且把证据转交给警方,要求他们核实。但后者仍然不予帮助,最后导致中国警方扣押嫌犯37天不得不释放嫌犯。 二犯被释放以后,气焰嚣张,绝口不提还款之事。 在郭律师不懈的努力下,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才让国内接受了所有的证据。最后于2017年8月3号批捕两个嫌犯。 但由于时间拖延过长,赃款已已无处可寻,,造成巨大损失。 2. 客户至上 由于被盗账户的钱款是用来给客户成交房子的,郭律师在紧急情况下用了自己的存款、亲戚朋友的钱款以及高利贷予以填补,使得所有的交易都成交,没有一单例外,也没有一单晚成交。 当时也有人劝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一辈子也存不下,7、8百万。不如就关门倒闭,这样就轻松了,不需要还给客户钱了。但是郭律师没有这么做。她选择的是拿自己的钱来弥补,还卖了自己的资产,把所有的钱给客户的全都付清了。 郭律师说,这是一个很痛苦的决定,也是一个很轻松的决定。痛苦是因为,在财务上确实是非常地困境重重。轻松了,是因为觉得心里头很欣慰,没有自责。 3. 谁之过? 事情发生后,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传谣和指责。单从履历上看,嫌犯之一是个称职的会计:曾任CRA的审计,在会计事务所做过3年,有很好的references。在郭律师的事务所里的2-3年里,行为一直很好。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单纯从事情发生就臆断是何人失职自然是有失偏颇。 从事件的过程看,能够尽职却选择不去尽职的是警方和银行方面。警方的傲慢和消极怠工不言而喻。这样大的一笔款项能够划走,CIBC作为银行难辞其咎。郭律师曾问银行为什么不校验签名。回答是,签名都验证忙不过来。真可谓匪夷所思,让人啼笑皆非。 4. 痛定思痛 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作为Richmond下一任市长的热门候选人,郭律师能够勇于面对关于此次事件的任何疑惑。从某种意义上讲,经历过这样事情的人,我们有理由相信,于公于私,郭律师今后对类似事情定会倍加小心。杜绝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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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加拿大立案,发通缉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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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放了?这不就是这位律师所希望看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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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技术层面上来说,中国的证据认定比加拿大要难很多,主要是个人人作假的社会,司法机构也没办法。复印件没有公正一律不认,海外证据没有大使馆的公正一律不认,翻译没有指定的机构一律不认。对证据链的要求是必须完完全全一个不缺。打个可笑的比方,你说对方使用宝洁洗发水,然后拿个对方使用的瓶子说就是这个洗发水。法官一般不认,因为假货太多,法官没有义务去鉴别假货。所以加拿大提供的证据估计很多得不到认证。从执法角度来说,川普说的没错,中国的司法机构极其腐败,但这个案子是否腐败,就很难说了。如果当事人能找到关系,在逮捕之前贿赂得当,交些钱,可能屁事都没。正确的做法还是通过外交施压压力,毕竟中国是专制政府,相信的原则是:“外交无小事。“这种情况下可能地方上会有压力去解决,但有时也说不定。但中国政府基本上把国外在中国的正常案件都作为一个博弈和谈判的手段,不会像民主国家进行法理甄别,照章办事。所以,这事儿纯属凭运气了。例如像程维高的儿子这些案件,加拿大并没有配合,这正好也成为一个对等的条件说不定呢。楼上所说的各种方法基本不靠谱,估计没有在中国从事法律的经验。唯一能做的就是先按照中国的要求完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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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子进了衙门,出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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