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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被“三连撞”丧命 三名司机谁该负责?

女子半夜因行走在机动车车道内,而被迎面驶来的车辆撞击昏迷倒地,肇事司机逃逸后,该女子又先后被行驶至此的两辆小汽车撞击而死。死者家属看到被反复碾压的尸体,悲痛欲绝,全家十几口人聚在上海松江法院,誓要讨个说法!而庭前已经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三名司机,却在开庭时改了说辞、互相推诿。三名驾驶员的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

网络配图

三车先后撞击当场死亡

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半时分,上海松江区三新北路上十分安静,没有人,也鲜有车辆驶过。

张女士便放松警惕行走至机动车道内,而驾驶员孙某也未及时发现,避让不及与其相撞。张女士随即倒地昏迷。孙某虽然拨打了120,但还未接通,便因害怕而挂断电话开车离去。

几分钟后,醉酒的刘某驾驶无牌小轿车(经查是套牌)经过,将张女士碾压并翻滚至车底部,因肢体卡在了车后轮,张女士被向前拖带了一段距离。刘某在意识到自己肇事后,立即逃逸并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

之后,第三辆车驾驶员庄某与张女士的手部发生轻微碰撞。

由于事发时没有第一目击者,事情的经过最后只能通过警方的调查来还原。因涉及赔偿,三车司机及死者家属产生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司机孙某辩称,碰撞张女士时,她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对事故应负有同等责任,而且自己仅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不同意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醉酒司机刘某则认为张女士是由三人先后撞击致死,应三名驾驶员分摊赔偿。最后,司机庄某则认为,根据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自己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发现:“张女士头部受伤符合遭车辆撞击形成,但不支持其因头部损伤致死;而因颈部、胸腹部及骨盆部等全身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遭车辆碾压、挤压、牵拉所致。”所以,可以确定孙某与张女士相撞的第一起事故并未造成张女士死亡,那么孙某是否需为张女士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庄某与张女士手部发生了碰撞,但交警并未认定庄某的责任,那么庄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两车有因果关系需担责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调取本起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一对一询问,在还原真相的同时,对三人释法说理。最终,孙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先行支付12万元,刘某承认自己犯罪行为。

松江法院认为,孙某仅造成了张女士受伤,但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昏迷的张女士进行任何救助,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致张女士处于危险状况下,这是造成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对张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

其次,刘某饮酒后驾驶套牌小型轿车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逃逸,在事故发生后有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的行为,且其对张女士的撞击是造成张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确定其承担50%赔偿责任。

对于庄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可以分析得出张女士的死亡后果是由第二起事故直接造成的。而庄某驾车仅与张女士的手部发生碰撞,并非是造成张女士死亡的原因,且交警支队对此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难以确定庄某的驾车行为与张女士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无需担责。受害人张女士作为行人,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在夜间视野不佳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引发本事故的原因之一,故酌情确定由其承担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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