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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释放:是不是只有加拿大才会发生?

移居加拿大十余载,不免发现许多奇闻怪事,其中之一就是“有罪释放”。

话说安大略省有位翻斗车司机酒驾,迷糊之中他老兄竟忘记放下翻斗车的车斗,一路高扬直至车斗撞上一座桥梁。事发后,警察对老兄进行酒精测试,结果发现体内酒精含量几乎是正常值的3倍。看来这犯罪事实自是铁板钉钉无疑。岂料法庭之上,法官大人却宣布警方指控无效,酒驾不成立,酒驾司机无罪释放。

原来,警方没有按规定在3小时内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而是5小时后才进行测试。因此,法官宣布警方的测试结果完全非法,司机酒驾一罪不成立。

无独有偶,近来加拿大边关官员呈堂证供,指控一位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竟也遭法官驳回,犯罪嫌疑人脱罪而去。事情发生在多伦多皮尔逊国际机场,当时边关官员发现一位从牙买加返回的乘客神情举止有异,经过盘问,对方对携带毒品罪供认不讳,承认吞下了大约半公斤可卡因胶囊,价值一千五到两千六加币,随后被带到医院排泄处理。

法庭之上,法官指出,边关官员的某些证词与事实不符,关键问题上的说辞变来变去,比如边关官员声称询问了犯罪嫌疑人39分钟,实际上仅仅询问了不到5分钟。看过录像后,法官认为:因为对方是通关队伍里唯一的年轻黑人,边关官员仅做短暂问话后就把其叫到一边搜查,实有种族歧视之嫌。

法官认定,边关官员的所作所为不符法律规定,从队伍里叫出犯罪嫌疑人时缺乏足够的证据,完全无视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宪法权益。所以尽管犯罪嫌疑人携带“满肚子”毒品入关事实成立,但法庭不予采纳有关物证。法官特别强调,尽管机场为缉毒要地,政府为严禁毒品入关,有时难免要牺牲个人隐私,但机场也要尊重宪法保障的人权。

从小到大,我们一直明白一个道理:有罪惩罚,无罪释放。没想到了到了国外却变了,原告明明有罪,却因控方执法时没有尊重原告人权或者没有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因而脱罪走人。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西方依法执法尊重人权的理念。西方不能再回到当年美国西部无法无天的乱象,执法方执法时不能为所欲为,侵犯人权。

然而,执法方执法有误,不等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法,不能抹去犯罪事实。法官撤销对酒驾司机的指控,原因在于警察没有及时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但这不等于司机没有酒驾,而且5小时后都体内酒精含量超标近3倍,3小时之内岂不是酒精含量更高?谁知道被无罪释放后司机会不会再次酒驾?谁知道由醉驾造成的交通拥堵会给多少人带来不便?谁知道他下次撞上的是钢筋混凝土桥梁还是肉身?法官无罪释放携毒入关的黑人青年,因为边关官员执法时有种族歧视之嫌,但这不等于携毒事实不成立呀。

其实,“无罪释放”的做法在加拿大民众中也不无争议。更有意思的是,那位酒驾的司机最近又因醉驾被警方捉了个现行。法律和人权,孰轻孰重?我越想越想不清楚,看来再想下去,今夜那片“安定”恐怕也难伴我入眠,这里只好把问题留给智慧的读者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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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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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中国警察才会这样子屈打成招 坦白从宽老底坐穿没有人权的国家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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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所謂“无罪释放”和有罪释放的問題 (1) 只要一切非法(未依法律規定程序)取得的證物 皆不能當呈堂證物 在無人物證的情況下 自然无罪释放 (2) 有罪释放也可能是交保 等走法律程序 待判決時再依法做牢 極權國家做法較不同 只要有嫌疑 就先逮後查 雙規 強制自白 抓小辮子恐嚇 嚴刑拷打等等...........這有時讓人民感覺有效率 但也經常造成冤案............ 除對付恐怖份子外 民主國家多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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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越想越想不清楚.......律師毒财..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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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是书呆子,不会推理,只会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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