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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法律体系不同 人大释法是否适用议员

就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11月15日遭高院裁定宣誓无效,撤销两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上诉一案,上诉庭鉴于原审法官区庆祥没有处理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问题,要求两名上诉人表态。

律师界讨论梁游上诉案(图源:中央社)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不过,上诉方坚持本案不涉及释法内容,不再争拗,可是政府一方强调释法对香港法院具约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虑,并会于11月25日再作详细解释。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担心若到案件到终审法院才就释法争议,会令上诉庭不安,不过上诉一方坚持释法与本案无关,更为免再引发危机,决定不再争拗,不过张官未此罢休,在上诉一方完成陈词后,下令案件押后25日让代表政府一方陈词,但特别要求解答以下三个问题:

1)在不干预原则下,法庭应如何根据《基本法》104条下,与《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互相配合应用?另就人大释法第二(三)段中“作真诚地及庄重地宣誓”这点,根据庄丰源案,应如何应用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

2)就人大释法第二(四)段有关监誓人的角色?

3)立法会主席于2016年10月12日在宣誓事件的决定?

政府:是次司法覆核不是针对一个仲裁者的决定

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明11月25日会作详细陈词,但指释法对香港法院具约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虑;并指出《基本法》第104条列明依法宣誓旳要求,但若不依法、不遵行的后果,因此《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在本案中适用。

余若海续指,但在第21条没有列明,监誓人有权裁定宣誓者有否拒绝或忽略宣誓,此外《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也没有列明有关宣誓,需要在立法会首次会议尽快进行;亦同样地没有列明监誓人是否需要执行《基本法》第104条。而根据释法第二(四)段,只称监誓人有权决定宣誓是否有效,而非是否拒绝宣誓。

余若海强调,今次司法覆核不是针对一个仲裁者的决定,而是审议因今次不涉及任何决定的裁决,所以审议《基本法》第104条的原则有否被违反。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3)条,若议员被裁定丧失资格,法庭有权作出宣布,以及颁下禁制令,禁止他们继续以议员资格行事。

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取消二人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提出上诉,上诉庭11月24日开庭审理。

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出,《基本法》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须“依法宣誓”,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只说明不宣誓的后果,故与《基本法》104条无关,故原审法官错误地以案件涉及《基本法》为由,介入立法会事务。

中午休庭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主动向上诉一方就释法提出3个问题,包括有否实际证据证明人大释法其实是修法、法庭是否有权决定人大释法是修法,以及释法是否有追溯权。

张官指出,香港与内地有不同的法律体系,而香港法庭内都是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师,质疑法庭在处理有关另一法律体系的问题时,是否应寻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认为涉及的是香港的法律体系,强调香港法院应有权处理。他又引述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的判辞,指若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与《基本法》有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宣布不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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