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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从理论产生到制度落地

当下中国,宪政议题不断升温,已经成为最能反映不同意识形态之争的政治命题,甚至有不少学者认为宪政议题直接关系未来几十年中国政治发展脉络。鉴于此,继本刊创刊号刊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柯华庆的宪政访谈后,我们再次以史为鉴,从世界历史视野来审视宪政。

本组议题,分为3篇文章,第一篇《宪政:从理论产生到制度落地》探讨宪政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设计在西方的发展史;第二篇《宪政的中国命运:从出生到死亡》梳理和分析宪政进入中国之后的失败过程;第三篇《毛蒋斗争下的中国宪政》则审视国共宪政之争以及宪政在中国大陆的演变轨迹。这是第一篇《宪政:从理论产生到制度落地》。本文原载03期《多维CN》。

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 Mede)签署《大宪章》(图源:Getty/VCG)

公元1100年8月2日,英格兰国王威廉二世(William II)在一场狩猎中意外死去,其弟亨利一世(Henry I)夺取了王位。在内有苛政、继位不正引发的动荡,外有长兄诺曼底公爵罗贝尔(Robert Curthose)的虎视眈眈之下,亨利一世在加冕誓词中承诺,“废除所有不公正地压迫英格兰王国的罪恶习惯”,恢复祖制良法,界定国王权力,不随意侵害贵族的利益。亨利一世成功赢得了贵族的支持,击败了罗贝尔,将诺曼底收入囊中。作为权宜之计的加冕誓词,虽在王权稳固后就被抛弃,却在100余年后成为《大宪章》蓝本,拉开西方宪政的大幕。

利益争夺催生《大宪章》

1199年,当醉心于十字军东征的理查德德一世(Richard I)战死于法国后,其弟约翰王(John,King of England)继承英格兰王位,而法国的贵族们更倾向于约翰王的侄子阿尔蒂尔(Arthur I)继位,拒绝臣服。此后,为了保有王国的法国领土,约翰王常年作战,再加上君权与教会、贵族之间矛盾重重,英格兰王国内忧外患不断。

要支付庞大军费、官员薪金,维持王室奢华生活,王国财政压力极大。更不幸的是,由于羊毛、粮食等出口激增,白银大量涌入,英格兰王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通货膨胀。为了榨取钱财,约翰王向贵族、教会伸手。

按照传统,封建领主有派遣骑士跟随君主作战的义务,亨利一世时改为收取盾牌钱代替,通常只有在战时才征收,亨利二世(Henry II)、理查德德一世统治45年间共征收11次,每位骑士1磅。而在约翰王统治16年间就征收了11次,其中两次为每人1磅,其余9次最低每人2磅。据统计,约翰王平均每次征收高达4,318磅,比亨利二世、理查德德一世时平均数额的总和还要多。

领主财产的继承、领主死后遗孀的再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均操于约翰王之手,这些权利都要向约翰王缴纳钱财才能取得。1212年,奥梅尔伯爵夫人为了获得婚姻自主缴纳了5,000马克;次年,埃塞克斯伯爵为与格洛斯特伯爵女继承人伊莎贝尔(Isabel)结婚,支付了史无前例的13,333磅巨款。约翰王还将大量司法案件改由王室法院审理,敲诈金钱,贵族们因此怨声载道。

在对贵族伸手之后,约翰王又向英格兰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天主教会伸手。约克大主教、约翰王的兄弟杰弗里(Geoffrey,archbishop of York),因抵制缴纳1/13的土地税,惩罚屈从国王压力而交税的神职人员,被迫流亡。继而,约翰王开始干涉教职选任。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瓦尔特(Hubert Walter,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去世后,牧师会不等英格兰王室的“准许状”就选举坎特伯雷修道院执事雷金纳德(Reginald)为大主教,约翰王拒绝选举结果,另提人选。在双方争执无果后,交由教廷决断,戏剧化的是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否决了双方人选,提名红衣主教兰顿(Stephen Langton)。约翰王恼羞成怒,拒绝了教皇提名,矛盾激化。1207年,教皇对英格兰颁布“禁教令”,禁止在英格兰举行圣事;1209年又将约翰王开除教籍,英格兰宗教活动陷于混乱。

约翰王与教会分道扬镳后,北方贵族以其教籍问题为借口,多次拒绝约翰王的敲诈,图谋起事。1212年10月,不堪内忧外患的约翰王派遣使团向教皇妥协,次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约翰王不但应允成为教皇的“封臣”每年缴纳1,515磅年供和1,515磅封地收入,还同意兰顿接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补偿教会损失151,515磅。教皇则取消英格兰的“禁教令”,恢复约翰的教籍,并函告英格兰教会维护王权与教会的和平。

1213年,兰顿大主教登上英格兰的土地。为调和国王与贵族的矛盾,同年8月,兰顿在伦敦圣保罗大教堂召集部分贵族、主教开会,向他们宣布根据亨利一世加冕词写成的《佚名英国特权恩赐状》,要求他们以“恩赐状”中的“特权”为抗争目标,恢复“祖制良法”。由此,兰顿在贵族中树立起领袖的形象和威信。

1214年,约翰王远征法国失败,国内形势更加严峻。再次征收盾牌钱时,贵族们宁愿将钱交给反叛头目罗切特(Peter Lochte),也不交给国王。1215年5月,反叛贵族的军队开抵伦敦郊外,与国王军队武装对峙,内战一触即发。代表教会的兰顿,又一次充当了调解人。在兰顿主持下,起草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6月15日由约翰王签署。

在人类历史上,《大宪章》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限制专制王权的内容写入法律,开启了西方宪政的大幕。为监督《大宪章》实行设立的24人贵族会议,成为英国议会上议院的前身。《大宪章》的产生,完全是国王和贵族、教会等当时身处英国社会权力金字塔顶端者们争权夺利的产物,所以此后,历任英国国王多次重申《大宪章》的内容,也多次将其打入冷宫。《大宪章》作为一种法律、宪政理念,真正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启蒙运动:宪政的制度化探索

与工业革命同时起步的15到17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使世界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以追求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思想启蒙运动爆发,使得宪政在制度理论上的系统、深入研究成为可能。在西方宪政研究中,有学派提出,启蒙运动是现代宪政的起源,就是因为这一时期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等的提出,丰富、发展了宪政,为宪政从理论到落地提供了制度架构。

世界部分国家实现选举权的年代(图源:多维CN)

17世纪英国思想家胡克(Richard Hooker),提出了“理想之法”的君主制共和国。在胡克看来,作为国家政治架构的统治形式或者说政体,都是人类不断选择的结果。不过,胡克并不赞成民主共和国,而是在维护君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君主立宪,主张“法制化的君主控制的共和国”。同时,胡克也强调,“如果完全未经我们同意,我们就不会处在任何人统治之下”,“共和国一旦成立,其法律将永远约束它的成员”。

继胡克之后,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中,提出了建立“三权分立”的有限政府,开辟了分权制衡的新理论。他认为,公民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

在三权之中,洛克认为立法权处于统属其他权力的地位,相当于宪政社会的议会主权。尽管洛克认为立法权地位最高,但根据他有限政府的原则,要求立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立法权不是任意专断的权力,即使是决定政体的大多数人也不能赋予议会专断的权力;立法机关不能大权独揽,以临时、专断的命令统治,而是根据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统治,由资深法官执行法律;立法权不能转授。为了防止权力垄断,洛克特别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掌握在不同的机关手中。至于最后的对外权,在国家政治实践中由政府掌握。

1748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出版了宪政史上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在继承洛克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衡学说,该书被称为“理性和自由法典”,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都有影响,成为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后实行三权分立宪政的理论来源。

革命:宪政落地的助产士

当宪政理论、制度架构都具备后,因为合适的社会条件,宪政首先在《大宪章》的产生地英国落地。

通过《大宪章》,英国贵族规范了国王收取赋税的标准,国王没有议会批准不得开征新的税赋。鉴于议会对王权的限制,约翰王之后的历任国王对议会都抱着功利心态,只在需要增加税收时才会召开议会。然而,封建时代的财税制度决定了任何战争与天灾都可能使政府财政破产,增加税收势在必行。1640年4月,为了筹措镇压苏格兰起义的军费,距离上次解散议会11年后,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被迫召开议会。王权与限制王权激烈交锋,无法如愿的查理一世选择向议会开战,英国革命爆发。此后四十多年,专制与共和、复辟与反复辟多次上演,查理一世也成为英国第一个法院审判处死的国王。不过令人意外的是,革命领袖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在处死查理一世后建立护国公制,形成新的专制。克伦威尔去世后,1660年查理二世回到伦敦复辟。

1688年,英国爆发宫廷政变,国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被废黜。次年,议会7位领袖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二世(Mary II)、女婿荷兰执政威廉三世(Willem III)入主英国。为了进一步限制王权,英国议会制定了《权利法案》,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完成了宪政革命,史称“光荣革命”。

1776年,北美十三州代表签署《独立宣言》,该宣言是《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图源:维基百科公有领域)

在遥远的北美大陆,大西洋沿岸英国的13块殖民地,不堪殖民压榨于18世纪掀起了独立浪潮。1776年7月4日,13块殖民地代表在费城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脱离英国独立。独立后的美国,因为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开国元勋的努力,也由于封建专制传统的缺失,美国建立起了三权分立的现代共和制政体。

与英国一海之隔的法国,继美国之后也走上了宪政之路。与英国类似,法国革命也源于国王召开议会要求加税,议会却要求宪政改革。双方僵持两个月无果后,愤怒的巴黎市民攻陷了象征专制的巴士底狱,法国开始了宪政革命。1889年8月26日,新的法国政府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所包含的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成为宪政、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然而,法国深厚的封建传统注定了宪政革命的曲折,从1891年到1870年,经历近80年,法国才真正确立了共和宪政。

当法国忙于宪政革命时,邻居德国在铁血宰相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领导下,正逐步将分散的各邦国统一。由于俾斯麦的强势,此时的德国颇有几分君主立宪的意味,只不过不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个人威望之上。1890年,当年轻气盛的威廉二世(Wilhelm Ⅱ)继位两年后,执政28年时年75岁的俾斯麦心灰意冷退出政坛,德国重回专制,走上了军国主义之路,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随着一战的失败,德国爆发革命,国王被推翻。1919年8月11日,德国国会通过新宪法,确立了基于宪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共和政体。

宪政不是一蹴而就,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都是经历了长期曲折,经由几十年、上百年反反复覆的抗争才最终确立宪政体制。宪政具有明确政府权力边界和反对暴政的印记,但是并不代表它就是要满足普通大众的权利诉求。早在1889年,英国就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但在普选问题上,直到1928年才赋予30岁以上女性选举权,1969年才赋予18岁以上英国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实现普选。美国的情况也大同小异,妇女和黑人的选举权等,也是在建国多年之后,才经由流血牺牲斗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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