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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军报:部队单方面叫停租房无需担责

中国推行大规模军改以来,“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一直是最受关注的改革内容之一。中国军报日前刊文提及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空余房地产租赁清理难度大”问题,称部队单方面停止房产租赁有法可依,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放军报》12月11日刊文称,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涉及军地多方利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中,矛盾集中体现为:军事单位需要单方解除与地方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收回军队房地产;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地方企业或个人,因合同正在履行中尚未到期而拒绝退还房屋。

在讨论“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时,军报的文章称,军队贯彻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有充分法律依据,军事单位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可以底气十足地开展工作

文章进一步提到中国军事单位有权单方面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即“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和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

中国军队正在推行的大规模改革触动各方利益(图源:Reuters/VCG)

文章解释,中国于2009年5月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首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文章指出,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首先,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履约的前提发生了动摇,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构成要件。

其次,军事单位与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在2016年《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时,许多合同都处于未到期状态,符合第二构成要件。

再次,中央军委下发《通知》是军事单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现在军事单位按照中央军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情形

最后,按照《通知》要求,出租方军事单位已经不能继续向地方当事人提供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意义。

文章最后称,因此,军事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有充分法律依据,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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