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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九旬华妇风烛残年 四子女上庭争产业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要是遇上了亲戚由于家事而引起的法律官司,法官也得硬着头皮去审理。近日,安省法院就断一桩四名子女对簿公堂争产业的案子。

据安省法院官网披露的资料,现年89岁、原籍香港的多伦多居民黄女士同丈夫育有四个孩子,三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尽管这家人移民了加拿大,但是仍保持着中国传统的习惯,对小儿子特别关爱,而且黄女士和丈夫也只将家庭财产状况告诉了儿子,女儿们毫不知情。

在1998年,黄女士返回中国家乡想要落叶归根。临走之前,她将儿子立为自己房产和银行账户的共有人。几个女儿都对此知情,而且还帮助处理此事。

黄女士在中国住了10年,身体状况不佳。为了获得更好的照顾,再加上家人一直劝说,她就回到了加拿大。在回加之前,她又将自己在香港的两处房产,也转给了小儿子。

小儿子当时已移居美国加州了,不能同母亲同住并照料她、替她做饭,于是就给她请了一位住家护工。他也同护工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母亲的状况。每当护工拿年假时,他就从美国过来陪母亲住一段时间。

与此同时,黄女士的二女儿也经常来看她,为她去买菜和购物,三女儿则在周日来一次,带她出去走走。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黄女士的大女儿随着年龄渐长、身体欠佳,于是搬来同母亲一起住,这样就不用自己做饭了,而且还有护工照顾。

大女儿发现,护工并没有尽职地照顾母亲,不但曾打过老人,而且还克扣伙食费拿去赌博。她把这一情况告诉了两个妹妹,三姐妹又一起向弟弟反映了这个事情。不过她们并不打算解雇护工,因为很难再找一个能说粤语的住家护工了。

当年夏天,黄女士的小儿子回到多伦多,处理母亲的事务,替她申请轮候养老院。院方要求提供住家护工的个人资料和SIN卡号码,但是护工坚决不给,并以辞职相威胁。

小儿子同意了护工辞职,但是她的姐姐们不干了,双方当着护工的面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闹到警察上门才收场。

从那以后,小儿子搬了进来,同母亲还有大姐一起住,几个星期以后,他又找到了一名新的护工。

二女儿和三女儿仍不肯罢休,轮流上门同弟弟吵架,而且又把警察引来。最后,双方拟定了一个探望母亲的时间表,以避免争吵。

可是,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一年间,二女儿和三女儿以“不愿再与弟弟吵架”为由,没有再来看望母亲。在2015年12月之后,她们又来了,但是探访的时间却只有约定时间表的五分之一。

时间的过去并没有让黄女士的女儿和儿子之间的矛盾减少。不久之后,她的二女儿和三女儿就将小儿子、大女儿、公共监护和信托人办公室(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等人和机构告上法庭,要求成为母亲的监护人,而且还要求知道母亲名下的财产数目,以及这些财产处置权。

二女儿和三女儿表示,她们的弟弟享尽了独得家产的好处,却没有尽责地照顾重病不能自理的母亲,不适合做母亲的监护人。她们还声称,弟弟是趁老母神志不清而把房产骗到了手,而且还从母亲的基金中挪用了数十万元。

两人更声称母亲没有被适当地照料,她本应该多去步行锻炼,但却被限制坐在轮椅上。

小儿子则表示,他每月在母亲身上的花销,多达6000元,而且母亲在中国的时候,他也负担了一部分开销。至于母亲离开香港前转移给他的两套房产,本是他的父亲(目前人还在香港,年逾九旬)买下,写了母亲的名字。经父亲同意,母亲将房子转给他,以垫付日后照料的开销。

至于二女儿和三女儿所声称的“弟弟趁老母神志不清而把房产骗到了手”,法官发现,从黄女士去中国前将儿子立为自己房产和银行账户的共有人,到回加拿大之前将香港的房产转给儿子,都有律师的经手。法官相信,律师不可能在没有确定老人的真实意图之前,就让她签字。

来自医生的证词显示,黄女士已经走不了路了,所以坐轮椅乃是必要之举。

公共监护和信托人办公室(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方面则表示,黄女士人被照顾得很好,而且她的大女儿和小儿子也愿意接受提高看护质量的建议。为了监督护工,小儿子不仅每天打电话,而且还在母亲的房间内安装了多个摄像头。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是一个尽职的儿子。

法官经过听证,根据双方证词和证据,驳回了二女儿和三女儿的诉求。他在判词中写道,尽管这起案件名义上是子女争母亲的监护前,但是更像一场家产争夺战。小儿子住在美国,显然不是监护母亲的最佳人选,但是这是老人自己的选择,而且一切文件都是通过律师办理、有法律效应的。二女儿和三女儿一方面想取得母亲财产处置权,一方面又拿不出更好的看护方案,所以无法获得监护权。

为了避免双方继续争吵,法官还判二女儿和三女儿再去探望母亲之前,要通过电子邮件同弟弟沟通,以便留下证据。同时,小儿子和大女儿如果要出售母亲的房产,或者是要把母亲搬去别处,需要提前30天通报二女儿和三女儿;如果她被送去急救,也要在12小时之内用电子邮件通报她们。

最后,二女儿和三女儿还要向小儿子和大女儿支付2.5万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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