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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穆令斗法正酣 或成中国司法一面镜子

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半个月前“向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亮剑”的言论,引发了“破坏法治精神”与“党领导下的具体语境”的巨大争论。反观美国,近期美国联邦法院敢于向负面影响巨大且涉嫌违宪的“禁穆令”说不,或许正好给中国提供了一面镜子:尽管政治体制与美国的“三权分立”迥异,但“司法的相对独立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在1月14日的中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讲话中表示“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要敢于亮剑”。此言一出,立即在舆论界引发巨大争论。很多法律从业者指出“司法独立”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批评周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自由派更是指责周强的言论与人类的“普世价值”相对立。

而最高法院随后连发五篇文章对周强的讲话进行了解释与澄清,大意是中国的政治体制不是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中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源自中国人大授权,因此司法不能独立于人大,这才是所谓“不能司法独立”的本意;中国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反对西方式的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的停滞。

周强的言论引发舆论场激烈的争论(图源:中国最高法院官网)

或许正像一些评论者所言,争论的双方并不处在一个平面:批评者将“司法独立”这个概念“标签化”、“意识形态化”,一说“向司法独立亮剑”,似乎就隐含着中共反对“自由民主、普世价值”,成了独裁政权的反证;而辩护一方则强调周强讲话的语境,从现实国情出发,将中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区隔开来,并没有什么错。

事实上,争论背后所隐藏的焦点是,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中共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司法,包括未来的司法改革改如何推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副教授田飞龙博士此前在接受多维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周强的讲话反映出“执政者在推动司法改革上的目标暧昧性和政治保守性”,在充分释放“司法的工具治理理性”的同时,“严格戒备司法权威的自主成长及对政治体制的反向规训”。

这样的态度,对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究竟是促进作用更多还是阻碍作用更多?或许美国目前正在被热议的“禁穆令”的存废,为中国提供了一面思考的镜子。

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1月27日发布行政令,禁止伊朗等7个穆斯林国家的民众进入美国。此举不仅在国际上一片哗然,美国国内也是一片反对之声,为此特朗普不惜撤换司法部长来“强推”自己的政策。

但是,特朗普能决定白宫的态度,却不能干预法院的态度。2月3日,美国西雅图的联邦法官罗巴特(James Robart)下令,全国暂缓执行“禁穆令”。

特朗普随后在Twitter发文炮轰罗巴特“荒谬”,并指示白宫司法部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还信誓旦旦地表示“为了国家安全,我们必胜”。

然而,上诉法院在2月5日拒绝了白宫司法部的上诉请求。特朗普的“禁穆令”将仍旧处于暂停状态。有评论指出,“禁穆令”极可能会陷入一场绵延的诉讼漩涡之中,如果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可能需要几年时间。

相比特朗普口口声声的“国家安全”,“禁穆令”可能让美国社会产生的混乱显而易见:硅谷与华尔街的众多雇员可能一夜之间变成没有居留许可、没有工作许可的“黑人”,受雇于美国航空公司的伊朗等国籍的机组成员无法在美国合法落地,获奥斯卡奖提名的伊朗导演无法出席颁奖礼等等。

特朗普的“禁穆令”引发美国一片抗议声浪(图源:AFP/VCG)

美国联邦法院拒绝特朗普的理由就在于“总统有没有权力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打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一项行政命令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司法过程,不仅是社会不同群体寻求共识的需要,更包含了“白宫(特朗普及其幕僚)可不可以这么‘任性’的对待地方法官以及公民团体”的意旨。其内在逻辑是,司法系统对总统行政权力的制衡

而这种制衡之所以能够达成,与“司法独立”有直接关系。中国的政治体制虽然不是“三权分立”,但按照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郑永年的观点,“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在任何社会,司法不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地带、缓冲地带。一旦失去了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各个社会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而得到解决,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

中共一直以来将司法所属的政法系统当作国家专政的“刀把子”,而对于司法在“第五个现代化”转型中的“缓冲地带”作用认识不足,以至于司法在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没有达到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水平。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政府越来越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人的生命来争取其所认同的社会正义。

普遍的观点认为,要跳出这一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并不是说司法的相对独立就不存在。执政党可以推动立法、修法、废止法律等工作,但现代政治文明中的一条基本准则是,一旦法律到位,政治就要休止,要让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执法。这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司法独立”在中国不应是禁忌,更不是洪水猛兽。

当然,近些年来中共所推进的司法改革颇见成效,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审判中心制、巡回法庭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周强所讲的“敢于向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亮剑”,说明“中国的司法体制并没有真正形成实践上的相对独立”,这正是下一步“深度司法改革需要逐步突破的制度性瓶颈”。

有学者认为,从政治上看,司法的相对独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的相对独立,或许会让执政党在少许事务上感觉“束缚”,乃至牺牲掉少数权势人物,但最终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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