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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王力军改判无罪

北京时间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案件今又再判,改判王力军无罪。

据央视新闻消息,2017年2月17日,内蒙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宣判,认为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1元人民币约合0.146美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内蒙王力军案再审,改判无罪(图源:新华社)

内蒙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国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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