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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地推学校惩戒权 疑体罚合法化?

近日,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发布名为《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的地方性规章,其中提到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中小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中国的全国或地方性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青岛市的这一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质疑这可能导致体罚、变相体罚重归校园。

据业内人士称,关于学校可惩戒学生的法规内容,包括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公开对于学生的惩戒规定。

青岛市制定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图源:VCG)

上述人士同时指出,在现实操作层面,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出现连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是做过了头。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等。

此外,青岛市的这一法规还是中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中国教育部等九个部门曾颁发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文件,其中提到对施暴者应予以“教育惩戒”,而今青岛市将这一指导意见落实与成文法规中。

从世界各国目前的规定看,惩戒包括各种形态的惩戒形式,如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开除以及体罚等。

中国教育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惩戒权的落地。2012年福建省政协委员刘若嘉便建议制定“教育惩戒法”,赋予教师惩戒权。2016年安徽省两会,再有政协委员建议授予教师惩戒权并作合理界定。

但同时也有分析者指出,目前上位法律的缺位,容易导致实践中将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也有可能使一些事实上的体罚行为被视作惩戒。

该分析者说,“惩戒的实施程序尚属空白随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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