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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亲历:据《人民日报》定罪陈伯达始末

粉碎四人帮后,时任浙江省委副书记王芳被中央点名参加两案的预审工作,负责对张春桥的预审。由于“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最终依据《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才给陈伯达定了罪。本文选自《王芳回忆录》,作者王芳。

《王芳回忆录》封面(图源:豆瓣网)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这是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预审工作开始,中央就为我们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党在工作中的错误分开;二是把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与好人犯错误分开;三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伙进行篡党篡国活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还有康生、谢富治等,都是一丘之貉。只有分工负责,并案审理,才能弄清全案,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彭真同志在对我们谈话中,还引用马克思的教导:“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这就从理论上告诉我们:对林彪、江青一伙,最好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顺序,从后向前研究,较易看清问题。这就是我们办案的指导方针。我们始终掌握的一条,就是只审理江青一伙直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管路线错误,包括江青一伙犯的路线错误及其造成的恶果。对延伸的罪行,原则上也不予追究。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如与党的路线错误有具体、直接联系,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和责任有直接牵连的,即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也不予起诉。

1967年7月21日,江青接见河南三派群众组织代表,煽动说“革命群众可以拿起武器自卫”,“文攻武卫口号是对的”,造成河南武斗升级,全国全面内战,原拟作江青罪行认定。但经查,中央领导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卫”口号,在江青讲话后,还给江青一信,要召开全国性会议,给所谓“左派”发枪。故不能作为江青的罪行起诉。上海“一月夺权”,由一连串事件组成,是张春桥先斩后奏,谎报情况,欺骗中央,造成了既成事实,进而发展为全国全面夺权。上海市委已认定为反革命夺权事件,中央发过文件。后经查,中央领导当时先后有过10多次讲话,表态支持“一月夺权”。我们只把与中央领导没有牵连的、张春桥直接遥控指挥制造的康平路镇压群众事件,从“一月夺权”中分离出来,列为张春桥的罪行起诉。此外,如以“中央文革”碰头会代替书记处、政治局、“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杨、余、傅事件”、“天安门事件”等12件影响恶劣的大事,由于牵涉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都没有作为罪行起诉。其中,虽有林彪、江青一伙乘机兴风作浪、破坏捣乱,但同好人失误、失察有关,因两者的性质、手段、目的截然不同,也没有起诉。我们对此是牢牢把关的。

江青一伙犯罪时间长,惯耍反革命两面派手法,问题牵涉面广,两类矛盾交织,他们还自称是“过高级政治生活”,情况确实复杂。

接收案件之初,我们曾视为畏途。中央为我们制定了正确的方针,还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江青一伙已是阶下囚,我们是代表人民行使正义的审判。我们的主要法宝是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江青、张春桥,预审组的力量重点是放在调查取证上,用事实和罪证说话。

开始时,党内绝密的档案和资料仅允许少数同志看,有一定身份、地位和影响的人,也不能直接查找取证,特别是与中央领导同志有牵连的问题,其中个别的“禁区”也未打开。

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经中央批准,问题还是逐步地基本解决了。这使我们弄清了许多复杂问题的全貌,了解了背景,这对统筹全局,正确认定江青一伙的罪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2项重大事件不列入起诉,就是经过周密的调查、验证、核实而决定的。陈伯达在“文化大革命”中写过23篇“重要文章”,查背景、查责任、查危害,逐篇验证,逐步压缩,最后认定1966年6月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危害严重,陈应负直接罪责,才予认定罪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根本的是把事实搞清搞准。

我们强调多方取证,反复核实,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打得准。对犯人口供或线索,经过查对,得不到印证的,或没有确凿证据判明真伪的,一律不用,坚持少而精。戚本禹交代,江青曾单独向他诬陷朱德同志“朱毛、朱毛,真正是朱反毛”,并指使、煽动人民大学学生“打倒朱德”,经反复查证,无旁证材料,就未作江青罪行认定。张春桥的很多犯罪活动,是隐蔽的,他单独召见一些人,面授机宜。我们没有满足于直接证据,尽力挖掘更多的旁证。张春桥1966年12月18日单独约见蒯大富,最早授意把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的活动推向社会,我们看了蒯的交代,曾一度认为缺乏旁证,准备放弃使用。后来查到了蒯的原始记录和张春桥在位时蒯的几次交代和记事,又取得其他人听取蒯传达张授意的证明,实地考查蒯交代张春桥接见地点的现场,又查对了毛主席当时还把刘少奇作为党内问题的多次讲话批件,才认定张春桥罪证确凿,予以使用。

总之,坚持做到人、地、时、事、背景联系起来都可认定有罪,才予使用。

在预审侦查过程中,共派出调查组53次,发出商调函22件;查阅案卷1716卷又789件;查询(审)证人421人;取得书证1992件,用于5名主犯650件;取得证言2961件,用于5名主犯694件;审听录音带649盘,定罪使用64盘。这样我们对情况从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到知之较多、较全面,问题性质也就较易分清,对付嫌犯就能处于高屋建瓴的地位,工作信心也随之提高了。调查和预审紧密结合,互为作用,有调查工作较为坚实的基础,预审工作才能较快较好地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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