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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录:潘金莲需要民法总则保护吗?

3月22日,一位名叫潘金莲的广东妇女将中国著名导演冯小刚告上了法庭。原因在潘金莲的起诉书上写明:“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第0781页记载:潘金莲乃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贤妻良母。而刘震云却歪曲历史事实,写作《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在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旁白中说‘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叫潘金莲’即歪曲事实……”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剧照(图源:VCG)

可能冯小刚在拍这部电影时,肯定想不到自己因导演一部与历史小说中人物同名的电影而被起诉。这事儿听起来荒唐,但现实却发生了。

这让人不禁想起来最近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的一个提案,即争议最大的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有很多人对此条提出了各种批评。在署名“大雪热饮”的新浪博客撰文《第185条是民总草案的最大败笔,可它竟然表决通过了》,文尖锐批驳了这种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民法典。

多维新闻3月14日撰文《两会观察:法律政治化思维要警惕》,文中质疑:“如果已经去世的英雄和烈士名誉需要通过保护,体现得是一种民事权利保护,那么其他已经去世的普通公民的名誉是否也需要保护?如果其他普通已去世的公民的名誉也需要保护,何必在总则中特别强调‘英雄烈士’?”

当然,这一条的提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回应近些年中国出现的所谓 “历史虚无主义”和“翻案”的现象。一些人们认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于是,最近几年因对“英雄”和“先烈”不当言论而遭到打击的人和案件时有发生,如狼牙山五壮士案,山东教授邓相超案,还有之中国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毕福剑餐桌侮辱毛泽东案……

这就涉及到历史观的问题。如果要严肃历史,当然这也应该是包括历史学界的整个社会都应该提起重视。不过在此方面,中共恰恰需要做的更多,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官修历史和党史。中共篡改历史史实的例子也不胜枚举。

改变“屁股决定脑袋”去看历史的做法,这一点很重要。历史上,乾隆曾做过这样的翻案历史--将明末反清名将袁崇焕推上神台。在乾隆看来,袁崇焕不再是整个大清的敌人。而是我太平盛世应该极度宣扬的忠臣,忠君之思想值得从上到下领导干部开“生活会”学习讨论。当然此举也能够理解,但乾隆此举背后是一大波文字狱的出现。文字狱的划线标准,一言之就是:不忠。于是在大规模表彰明末抗清者同时进行的,是大规模地打压与镇压当时怀明者。这种局面可能是扩大化的副作用,但也很有可能是乾隆的真实目的。

所以回头看这条法案,问题不在于保护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些是现代社会必须去保护的。问题在于它将人分成了三五九类,将一部分权利剥夺,而这种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如此区分,这与文革期间“红五类”“黑五类”的标签有何不同?

另外,对于历史的解读本身就会有分歧。问题不在于每个人愿意相信那种历史观,而在于大家都可以公平的去探讨历史问题,而非上升到政治层面,动用权力打压另一部分人,让“异教徒”受到迫害。历史毕竟不应该上升到宗教的高度。

所以,回到潘金莲状告冯小刚这件事儿上。现在法院已经接了,如何判决,那是法律的分内事,依法治国本该如此。不过一些法律分内的事,政治是否要插手,政治又如何扮演正确的角色,则需要严肃认真去讨论。就如多维新闻《两会观察:法律政治化思维要警惕》中最后提到的那样:在中国现实的政治环境下,如何使官方意识形态和产生于西方的法治价值共融,是考验中共政治家和理论家的重要且迫切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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