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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花案22人无罪 台首件公民不服从判决

台湾立法院2014年审查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引爆“太阳花”学运,立委黄国昌、学运领袖林飞帆、陈为廷22人被依煽惑犯罪等多项罪名起诉;台北地院3月31日宣判,合议庭以被告犯罪动机因“公民不服从”、抵抗权而起,全部判决无罪。这是台湾首件针对群众案件以公民不服从为由作出的判决,未来影响受瞩目。

综合台湾媒体4月1日报道,黄国昌听判后说,这是司法史上最有宪政意义的判决。陈为廷说,民进党上台至今还没有通过服贸监督条例;林飞帆说,学运其他案子也应判无罪。台北地检署考虑上诉。

合议庭审酌黄国昌等人主张公民不服从的抗辩,参酌国内外学说与实务见解,认为此事起因于立法院审查服贸法案时,前国民党立委张庆忠未依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议案,以30秒宣读法案送院会存查,违反先前党团协商决议,程序确有重大瑕疵。

法院以被告犯罪动机因“公民不服从”、抵抗权而起,全部判决无罪(图源:中央社)

判决指出,当天进入立法院的民众,或经朋友告知、或看到脸书讯息、新闻报道,均本于关心国家公共事务立场,自发性前往立院。黄国昌等人对民众并没有煽动或蛊惑他人进入立法院的客观行为和犯意,且被告的行为对象是针对立法权,当时立法程序有重大争议,被告不是无故进入,缺乏犯罪要件。

判决还指出,被告占领立法院时,未积极攻击警方或破坏公物,且议场被占领之后,立委还可在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并无重大影响或迟滞议程,占领议场与主张重新实质审查相较,“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显然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的利益”。

据了解,法院参酌国内外学说“公民不服从”的7大要件:

(一)抗议对象系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之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

(二)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

(三)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之关联性

(四)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五)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诉求目的之达成

(六)必要性原则:无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资使用

(七)狭义比例原则:抗议行动所造成之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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