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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旺角案又一被告暴动罪成立 系第二宗

香港2016年2月曾发生“旺角骚乱”,时隔一年之后,1名男子法院被裁定暴动罪、纵火罪罪名成立,成为事件中第二宗被裁定暴动罪罪名成立的案件。

香港区域法院4月3日判处,参与旺角案的被告杨家伦(31岁)暴动罪、纵火罪有罪。押后至10日判刑,羁押被告。法官回应被告行为时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后果不可以小看”,将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旺角骚乱中有示威者纵火(图源:香港01)

在旺角暴动案件中,第一宗暴动罪有罪审理系香港大学女生许嘉琪等3人被判暴动有罪、入狱3年。报称在大专院校当技术员的杨家伦4月3日审判,令第二宗暴动罪有罪成立。杨被指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及纵火。两案最大不同在于许案3名被告均当场被捕,而杨在案发后17天才被捕。

控方主要靠杨的生活照与纵火的人作比对进行控诉。杨在骚乱前有戴眼镜习惯,骚乱后就不戴了,控方认为他的掩饰十分可疑。法官却留意到戴眼镜以外的特征,杨与纵火者有相同的牙齿特征,可以确定二人是同一人,若在被告照片画上眼镜,会惊叹他们是同一人,故裁定杨暴动及纵火罪成。

杨家伦一案中,控方认为杨当晚曾将点燃的纸箱放置在一架停泊在豉油街出租车旁,令出租车多处损坏。虽然控方传召当晚到场执勤的警长、拍到放火情况的新西兰籍教师、涉事出租车司机证言,但他们只供称曾有人毁坏出租车,控方也没有要求这三名证人辨认被告是纵火犯。辩方质疑控方如何可证明烧的士的人就是杨家伦。

根据现场新闻录像,纵火男子头戴兜帽,并把眼眉至额头以上完全掩盖。他当时有戴眼镜及口罩,但口罩略为拉下,仅能见到该男子的眼、鼻及口,但耳朵和下巴则无法看到。

控方要求法官根据现场所拍的新闻片段、证人所拍得的照片比对被告生活照,推论被告就是当晚放火的人。

控方又传召公开大学人力资源部主任冼淑雯证言。冼称杨于2014至2016年于公大任职教育及科技出版部,她指杨曾2至4次助她设置开会用的投影机,每次约10分钟,但没有与杨有其他接触。她确认杨的入职申请表照片是本案被告,但控方没有要求她从案发拍得疑犯照或片段中的人是否杨。

控方证明杨家伦的证据如下:

1.杨的身上搜出一张案发后一天才买入的八达通卡;

2.160张杨家伦出席亲属婚礼时的照片;

3.被告的身份证相片、被告申请入职公开大学的表格等;

4.新西兰籍教师在现场拍得的案发经过照片;

5.新闻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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