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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案暴动及纵火罪被告 判4年9个月

香港旺角骚乱事件中,嫌疑人杨家伦被控参与暴动及纵火烧车。法官认定他就是事件当日纵火犯判处其暴动罪及纵火罪有罪,须入狱4年零9个月。

针对杨家伦的罪责,法官已于4月3日裁定杨暴动及纵火罪成,并把案押后至10日判刑。

在案发当晚,新西兰籍教师在现场拍下蒙面纵火犯照片。法官比对其与杨的生活照发现,两人均有“龅牙”及“哨牙”特征,结合其他线索认定杨就是当日的纵火者。

旺角骚乱蒙面纵火男曾被拍下照片(图源:香港01)

此案是第二宗于区院审理与骚乱事件有关的案件,此前,三名用玻璃瓶掷向警察的被告只被判3年,3人已提出上诉。

被告杨家伦(31岁)被捕时报称于香港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他并无案底,被控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及纵火。被告就暴动被判入狱4年9月,纵火罪被判4年3月,两罪同期执行。法院10日判刑后,公众席上有人士对法官破口大骂,以粗言辱骂法官。

被告一直否认控罪,每次出庭均不带眼镜,与当日的纵火者面相有别。但法官郭启安裁决时强调,审讯期间不时观察被告容貌,留意到被告上门牙有凸出的情况,但合上双唇时,则不明显有“龅牙”及“哨牙”情况。

在比对外籍教师所拍的现场照片后,法官留意到而被告的双眼、下巴,以及凹陷的双颊等特征,均与照片中人容貌一致,两人差别只是没有戴眼镜。法官又说,如果在被告被捕后警方为他拍摄的相片上画上一副长方形眼镜,便会惊叹被告与犯案人的容貌十分相似,故认为被告便是犯案的人。

被告除了改掉戴眼镜的习惯,法官还发现被告案发后一天买了一张新的八达通地铁卡,身为技术员的被告家中的电脑桌上并无电脑。法官说以上3个情况同时出现,产生累积效果,出现“奇怪的巧合”,认为被告明知自己犯法怕被人拘捕,所以改变容貌,得出被告就是犯人的结论。

香港警方就旺角骚乱事件共拘捕过90人,包括79男及11女,年龄介于15至70岁。香港律政司曾迅速起诉过55人,但案件经多次提堂,最终只有35人须就控罪答辩,并分9案在各级法院审理。

这九宗案件中,涉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黄台仰及装修工人容伟业等10人的案件,是唯一转高等法院审讯的案件。众被告被控暴动罪,高院排期2018年1月15日审理,预料将审讯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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