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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媒体将戴上“紧箍咒”责令停止部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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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针对这些新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信办: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采编

中国网信办公布网络新闻管理规定,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采编领域,禁止中外合资企业进入互联网新闻领域。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中国的宪法,违背了中国当局申请进入世贸组织时所作出的开放市场的承诺。

据北京出版的的《新京报》5月2日报道,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的最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说,“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这项规定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在中国大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中国网信办的这一规定是否合法?在北京的律师李静林认为,

“不合法,违反中国宪法。但是又有谁来管呢?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机构来监管网信办的规定是否合法。”

李静林律师认为,中国网信办的新规定不仅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当局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开放市场的承诺,

“我记得当年中国加入WTO时,曾经承诺要逐步开放中国的新闻媒体市场,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但是,(中国当局)对国际贸组织的承诺都可以打破,我们普通百姓如果向政府争取言论自由?岂不是与虎谋皮?”

虽然这次新规定的名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但是中国政府管理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互联网。报道说,“网络新闻管理规定”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所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本台记者接通了在北京的维权人士胡佳的手机,他对此表示,上世纪末,不少外国公司曾经试图抢滩中国网络媒体市场,但是最近几年基本上已经退出,

“网信办的这一新规定,可能使目前在网络新闻采编夹缝中生存的记者感到不寒而栗。尽管现在北京已经是初夏了,但是公民社会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让人觉得寒意袭人。”

中国网信办的“网络新闻管理规定”对转载新闻信息也有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中国当局一直在指责任何批评中国政府的西方人士充满冷战思维,但胡佳认为,

“其实充满冷战思维的恰恰是中共自己,把新闻自由和人权等普世价值拒之门外。”

报道说,中国网信办的“网络新闻管理规定”还要求, 在中国大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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