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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收郭文贵贿赂 中纪委“内鬼”判决书公布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孟会青受贿案的判决文书。孟会青在2015年1月被立案审查,2016年1月案件审结,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孟会青被指利用手中的纪检监察权力和职务影响力,接受郭文贵和吉林、广西、河北等地商人的请托,在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办理、人事调整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利。这份判决书基本证实了这些指控。

孟会青是河北保定人,生于1965年。自1989年起,孟会青一直在中纪委工作,时间超过25年。2014年3月任十二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

孟会青级别并不太高,不过却能插手市场运行和司法工作,显示了“灯下黑”的严重危害性。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孟会青利用担任中纪委、监察部原八室三处副处长、原六室综合处处长、原执法和效能监督室综合处处长、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十二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等职务便利,接受郭文贵的请托,先后在天津市相关单位办理的赵某案件、河南省焦作市相关单位办理的赵某案件、河南省相关单位办理的郭某1案件过程中打招呼、批办举报材料等。为此,孟会青多次收受郭文贵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72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45美元),能过低价租房的方式受贿214,532.55元。

法院认定,孟会青收受的最早的一笔行贿在2002年左右。孟会青以中纪委八室三处副处长的身份,收受八室联系地区广西的相关商人杨某贿赂,为时任南宁市地税局局长储某的职务安排向有关人员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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