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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高等法院剥夺议员资格合法吗?

香港特区政府早前就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等四名议员,去年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不庄重,违反《基本法》提司法覆核。北京时间7月14日15时,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这四人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

据媒体报道,香港政府当时就入禀发出声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时,中国全国人大在2016年11月就梁颂恒、游蕙祯事件曾对该条款作出释法,认为“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对此,一些港人以及4位当事人,或许是出于自身的意识形态认知,对香港高等法院在此事的处理结果存在质疑,甚至早前就谴责人大释法及港府滥用司法程序。

那么,该四人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合法吗?

从法理层面来看,尽管《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的是“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以至于包括四位议员在内的香港一些批评者质疑去年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的程序合法性,但其实这是对《基本法》第158条的错误解读。

港高院14日裁定(左起)姚松炎、罗冠聪、梁国雄、刘小丽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图源:香港01)

这是因为在《基本法》第158条中,首先规定的是“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且是香港法院适用《基本法》的权力来源。

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在1999年的刘港榕诉入境处处长一案中的判词中写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解释权,并且解释权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

而且不同于香港 “法官造法”“遵循先例”的判例制传统,中央政府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传统,法院的判案依据在于立法机关所出台的法律,立法机关也自然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也属理所应当。

另据《基本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特首)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而4位议员的行为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中国人大的释法精神,属于违背香港特区《基本法》,那么当时梁振英政府提请对4位议员的司法复核也并不违法。

从另一个角度看,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属于法定程序,当选的相关立法会议员理应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守,而在宣誓中违背相关程序性规定,将宣誓环节作为个人表演的舞台,这不仅是不严肃,而是对香港法治的不尊重。毕竟,议员属于中央政府下辖特区政府的公职人员,自然应该对《基本法》和中央政府权威保持必要的尊重,依法严肃从政。这也是基本的政治义务。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考虑到这四位议员跟去年的梁颂恒、游蕙祯的性质有所不同,以及一次性褫夺4位议员资格,难免会在香港社会引起争议乃至较大反弹。但既然判决符合法理,是香港高等法院依法进行的,那么对于将法治视为核心价值的香港来说,就应该遵守这次判决,以及在这个过程中认真反思香港究竟该如何在“一国两制”之下寻找到自身最佳的安身立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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