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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救引产胎儿后送人 律师:贩婴挑战人性底线

2013年,内蒙赤峰市刚满18岁的女孩儿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35周多后,她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但这个被引产的孩子,居然被护士梁晓华救活了,并将其送给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生母丽丽知情后,几经周折未果。后来,她投诉给了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经央视报道后,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刑2年,丽丽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10万则被法院驳回。

哪个母亲能想到,自己到医院引产下来的孩子,会被护士救活送人!对于这一离奇的事件,对于这个护士的行为,从法律上又该怎样解读?为此,企鹅问答邀请了众多业内知名律师,为大家带来最专业的法律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的法律工作室
一,解救儿童是医生和护士的职责。婴儿假死被护士发现,应立即抢救并告诉医生和医院。护士私下救活后,不告诉医院和生母,犯罪故意明显。

二,刑法规定:"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不以出卖儿童为必要条件。

三,量刑二年,比较适当,法院并无不当。

四,生母自主打胎,闻知婴儿存活后,索赔百万,让人心寒。法律上,生母可索取适当精神赔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律师

“该护士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拐骗儿童罪”

该案法院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中的一种就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将孩子送给其表哥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同时,在把男婴救活后,护士在知道其母亲的情况下理应将这一情况告知孩子的母亲或其家属,但是她却隐瞒了这一事实并将孩子送人,其行为可以评价为将孩子偷走或抢走而非捡到,属于拐骗手段的一种。因此,该护士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拐骗儿童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她将孩子给表哥时收了钱,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其处罚最低为五年。很多人纠结点在于为什么救活了孩子之后反而要受惩罚,事实上救活孩子这一行为仅仅是护士的本职,在本案中仅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而存在(事实上本案法官很有可能考虑了这一情节从轻判处了,因为根据以往判例,如果没有救活孩子这一情节处罚一般不止两年有期徒刑),法官裁判是评价的是把孩子送人这一事实,不能将两者混同。

腾讯企鹅号:韦喜律师

“依据法律规定,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根据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女孩请求的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律师费8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抚养费、教育费800000元,但是上述请求不属于因护士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从法理上分析,此案判决无不当之处。但从情理上,可能让绝大多数社会群众不可理解,女孩请求这些费用看起来是无可厚非,但其实不然。依据法律规定,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女孩请求的费用中,医疗费必须是因护士的拐骗儿童而直接产生的医疗费,由法官据实判决,交通费、律师费等很明显属于间接的维权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也是间接费用,抚养费、教育费尚未发生、且女孩本身对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属于损失。

综上,本案判决从法理上并无不当,本案也是向大众普及法律的一个很好的案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有法定规定,且有范围的,超范围请求的部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生活实用手册:律贝果

“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构成拐骗儿童罪”

“胎儿”被引产后,不论医院是否认为是“死婴”,只要“婴儿”脱离母体,能够自主呼吸,“婴儿”就已经是法律认可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民法保护,其具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婴儿的父母,就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中,护士将婴儿引产后又救活,并不能单看成一个“善举”,而是应该注意到引产后的婴儿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的转变。

所以,法院判定护士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构成拐骗儿童罪。在事件之初,丽丽作为一个刚年满18的“未婚妈妈”,从计划生育角度看,她有权决定让胎儿“生”还是“不生”。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胎儿”被引产后,即成为“人”,此时丽丽和医院均不能再私自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了,否则就是要付法律后果。至于其他院方的领导和办案主要负责人员,也就跟着护士的这个举动一起“连坐”了。

知名法律博主:法律人张一鸣

贩婴——这个挑战人性底线的“社会隐痛”再次让“民意沸腾”。

1、定性:毋庸置疑,这是一起典型的贩婴案。

2、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法院认定符合法律,且根据犯罪事实,量刑适当。

4、买方市场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法律在严惩“人贩子”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更应依法追究“买主”法律责任。

5、法治社会,一切社会问题终究还是要归根于法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是不是违法成本很低?贩婴链条中医生和护士为何屡屡成为犯罪凶手?这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

腾讯《大家》作者,法律学者:姚遥大湿
“如果我们怀有一个平等的心来看待这个新生命,就绝不应该私自决定这个新生命的未来。”

这个案件说明什么,做好人要有始有终,不然结果令人惋惜。护士救活引产婴儿,功德无量。然而起了贪恋和私心,将婴儿瞒着亲生母亲,交给自己需要领养儿童的亲戚抚养。后面一步走错,无视人伦,前面走对的一步反而显得荒唐。

护士救活婴儿以后,无论如何,需要第一时间通知最开始引产的女孩,这是必须维护的基本人伦。对一个新生婴儿,亲生母亲无论情感上,还是法定义务上,都需要尽到无限责任。就算是引产的妈,上天给了她一次挽回的机会,必须将这个机会首先交还给亲妈来做最后一次抉择。背着亲妈将孩子送到别处,这种事情无论如何不能容忍。

最开始,18岁小张意外怀孕,她确实没做好要这个孩子的准备,于是在内蒙古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引产。但是引产之后,护士发现婴儿是活的,于是开始救助并让婴儿生命稳定下来。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我国对生命的认定在出生分娩之后,引产的婴儿假定是没有生命的。之后婴儿存活下来,就应当还是作为生命对待。而小张作为生物学上的母亲,属于法定上的监护人。护士应当将小生命交还给她的母亲。

在这个复杂的情况下,小张可能接受了这个生命,也可能拒绝接受这个生命,但是未来如何善待这个生命,小张必须面对这个结果,而且只有小张才有权力和义务来决定这个结果。护士出于对生命关爱的角度,挽救了一条生命,这是值得表彰的地方。但是护士并没有尊重生母对新生命的情感和法定义务,瞒着小张,这就不当。

从后面的行为来看,她将小生命送给需要领养儿童的家庭,这就怀有更大的私心。确实,在妇产科的医生和护士,见多了太多不负责任的父母,见多了太多生命的来去,他们对于引产客户可能在道德上不够尊重。但伦理还是不能破,就算生育的母亲不够负责,这个责任首选还是要交还给婴儿的母亲,而不是其他人代为执行。除非,我国法律上对此作出其他规定,或者认定这个母亲没有养育的能力,需要将新生命的照顾义务委托给社会,那么也应当是医院将新生命交付给民政部门处理,由福利院代为接管新生命的照顾工作。

医院和护士的态度,有善良的部分,有尊重生命的部分,但也有反人伦的部分,有自私的部分。如果我们怀有一个平等的心来看待这个新生命,就绝不应该私自决定这个新生命的未来。对生命的照顾,排序一定是血缘关系、法定监护关系和社会福利部门。

如果我们模糊了道德和伦理的边界,这一次事件的结果看起来并不太坏,但未来难保发生很多灭绝人伦的事情。随手举个例子,医院接生孩子以后,发现孩子身体不好但有救活可能,于是通知生母孩子已经死亡,随后私自将孩子送人。这样的事情,是不是更加可怕?这一次对护士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无不当。他们确实有做错的地方,需要为此负责。

以上几位律师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护士救活婴儿是本职工作,而将孩子私自交给表哥领养则是侵犯了生母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是构成拐骗儿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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