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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动 有这12种手段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今天主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闭幕会时宣布,会议决定5日起在大陆各地展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新华社报导,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在各地展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并对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者,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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