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前党委副书记受贿被判3年

近日,北方民族大学前党委副书记李晓宁受贿61万被判有期徒刑3年。
法制网11月16日消息,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厅级)李晓宁受贿案日前宣判,李晓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晓宁2016年3月25日因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2016年4月15日因违纪被国家民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级别降为正处级。
2017年6月6日,李晓宁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据指控,2011年至2013年,李晓宁在担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学校基建、后勤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李晓宁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据公开信息,北方民族大学位于宁夏首府银川市西夏区,直属中共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国唯一一所建立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部属综合性高校。截至2013年,学校固定资产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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