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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环境赔偿制度 下月起中国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华社引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方案同时具有预防功能,让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知道破坏环境必须要承担的后果,消除侥幸心理,规避违法行为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经济发展迅速,但损害生态环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损害环境的主体未能获得相应惩罚,受损环境未能得到及时修复,这些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大陆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大陆环保部官员表示,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全大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2016年7月,大陆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该案件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公益诉讼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品质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初,贵州省也开出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此次推出的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安徽大学社会学系学者耿言虎认为,方案推行至全大陆,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环境权益。

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大陆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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