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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我水=和我睡?津师大严拒车顶放饮料

2017 年底,天津师范大学保卫处在其官网发布的一条《关于清理校园外来车辆 “ 车辆放置饮料 ” 的情况通报 》(以下简称 “ 情况通报 ”)引发社会热议。这则发布于 12 月 11 日的通报称:“ 自本学期开学以来,保卫处组织专门力量,持续在校园展开全方位巡逻,及时制止校园内多起外来车辆‘车顶放置饮料’事件。

天津师范大学保卫处在这则情况通报中称:“自本学期开学以来,天津师范大学保卫处组织专门力量,持续在校园展开全方位巡逻,及时制止校园内多起外来车辆车顶放置饮料事件,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勒令其立即离开学校,不允许再进校。涉事人员感叹师大管理严格,承诺不再进入学校。”

谈及发布“车辆放置饮料”这一情况通报的初衷,天津师范大学媒体联络室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过去发现过这种可疑车辆,就把车主请到我们学校保卫处进行了询问。车主承认确实有这样的想法——否则我们也不会让学校保卫处发布情况来说这个事。

”发现这样的可疑车辆,我们都会劝离。我们可以保证的是,校内没有出现过学生上车这样的情况。并且,在经过保卫处清理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这一现象了。”

该保卫处并在该校保卫处官网“案情通报”栏目通告中提示:“ 车顶放水或其它饮料,其目的是吸引女性卖淫,不同的饮料代表不同的成交价格。”现登录该官网发现,这则通告已被撤除。该校媒体联络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布情况通报是校园的正常工作,保卫处应该是觉得一些字眼会引起误解,就把这则通告撤下去了。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学校保卫处发布通报的做法只是一个常规操作,结果被社会放大了。“你要是看过保卫处官网主页的话,应该知道他们经常会发布类似通告,比如协助警方抓到小偷一类的。这类事情,保卫处都会发布情况通报。这就是我们校园的正常工作,没想到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所以,他们(保卫处)也是考虑到(影响),就撤下去了。”

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车顶放置饮料”到底是什么现象?有网络传言称,国内一些学校会出现在车顶放置饮料的车辆,其目的是吸引女性卖淫,不同的饮料代表不同的成交价格,了解暗号含义的女性可能会主动上车,再与车主商量地点、价格进行性交易。其中,矿泉水代表的价格最为低廉。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 “ 情节较轻 ” 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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