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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死里逃生,给中资的什么教训

成美律所创始合伙人柳治平(大隐)律师撰写本文,向读者分享中兴通讯美国制裁事件给中资赴海外投资并购,以及运营业务的法务以及合规教训。

作者简介:纽约大学法律博士(2007年),在美国著名大型律所执业逾七年,为客户完成了超过百宗,总额累计超过70亿美元的并购,股份融资以及贷款交易,现为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www.ambizlaw.com)创始合伙人。成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华人律师创立的精品律所,为客户提供公司法(投资,并购,公司治理)和知识产权法服务。

本文可能被视为包含法律服务广告。本文为普法公益文章,仅代表柳律师个人观点,不构成成美律所对任何人的法律建议。欢迎各位在注明作者之后转发。

中兴通讯2018年4月份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 其具体事实背景和法律分析,请大家阅读本人在2018年4月在此公众号的相关文章。如果读者阅读过本人5月11号的文章,本文是该文章的更新版本。

本文的目的是从法律和合规的角度与读者分享作者认为此案给赴美投资并购,运营业务的中资公司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应该从中兴通讯死里逃生的惊险中吸取什么可以操作的经验教训?赴美投资并购或者业务经营的其他中国公司应该从中借鉴到什么?

我们回顾一下事实:

(1)2017年3月7日中兴通讯在美国联邦法院承认了美国政府对其以下刑事指控:包括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指其向伊朗出口源自美国的科技产品),阻碍司法,以及向美国政府作虚假声明。同日,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达成民事和解,赵先明董事长签署该和解协议。 协议明确规定:此后7年左右的缓期期间,中兴通讯如果违反和解协议,中兴通讯将被禁止从美国购买芯片。协议并没有任何缓冲地带,可以被理解为:中兴通讯一旦违约,无论性质程度,原本的缓期禁止令即可被提前立即执行。

中兴通讯不得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购买芯片。

(3)2018年5月9日,中兴通讯宣布:受美国制裁影响,其“主要经营活动已无法进行”。

给中兴通讯

惊魂未定的中兴通讯看上去应该死里逃生,躲过一劫了。但是公司应该检讨以下整个公司的合规工作, 其他中资在海外投资并购或者从事业务的,也一个引以为戒。 中兴通讯现在应该重新评估自己的合规文化和合规体制:2017年3月7日,中兴通讯理解自己认罪并被判处,至少和美国供应商的关系上,“死刑缓期执行”了吗?中兴通讯作为一个组织,它有公司文化以及合理的法务以及合规机制来理解“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启动有效求生机制,以避免“死缓”变成“死刑立即执行”吗?

我们先从公司法务以外, 就是董事会以及高管团队的角度来分析:

(1)赵先明董事长本人在签字的那刻,理解这个协议以及法院认罪对于公司的法律意义以及由此而有的现实商业意义吗?具体来说,赵先生应该熟悉公司对于美国供应商的依赖程度。但是他理解这份文件是公司和美国供应商的关系的“死刑缓期执行”,由此理解这是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死刑缓期执行”吗?

(2)如果赵董事长缺乏美国法律的背景,那么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管理解2017年3月7日发生的程序(和解协议签字,法院认罪)的法律以及现实意义吗?

(3) 假定公司董事和高管都不理解,那么公司董事和高管有和法务密切沟通,耐心聆听法务讲解,尊重法务意见,最终理解此事的文化和机制吗?

(4)具体而言,平实的语言和董事会讲清楚与美国商业部和解协议的具体实质内容,关键细节吗?公司打扫高管理解向法院“认罪”的意义,以及今后的合规要求,违约后果吗?还有,公司针对此可能关系到自身生死存亡的法律事件,有无成立应对的合规团队?这个团队里,如果律师成员和商务成员意见相左,谁来定夺?

我们现在从公司法务的角度出发来分析:

(1)公司法务理解认罪和协议的法律意义吗?公司法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储备来理解美国的法律程序本身的法律意义吗?

(2)如果公司法务理解认罪和协议的法律意义,中兴通讯法务理解2017年3月7日发生的法律程序对公司命运的现实意义吗?公司法务理解中兴通讯对于美国供应商的依赖程度,从而理解这个和解下的禁止令是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死刑缓期执行”吗?

(3)如果中兴通讯法务不理解2017年3月7日发生的法律程序对公司存亡命运的现实意义,公司法务和公司其他高管有可靠的交流沟通机制以获得此等理解吗?

(4)如果公司法务不管主动还是被动, 最后理解了2017年3月7日发生的法律程序的现实意义,法务总监背后冷汗淋漓时候,有法务“报警”体系吗? 公司高管有尊重法务的“报警”的心态吗?如果高管不重视合规,法务可以向董事会越级“报警”吗? 董事会重视这样的“报警”吗?

(5)如果公司法务“报警”无人搭理,公司法务有权威召集董事会议,关起门来,用平实的语言和董事会讲清楚事情的利害吗?还是公司法务觉得:与这些董事谈合规,言者谆谆,听着藐藐,不如找下一份工作?

如果这九个问题的答案足够部分是正面的, 那么我们很难理解: 中兴通讯为什么没有像一个死缓犯人一样,字字珠玑地理解,如履薄冰地执行和解协议?中兴通讯为何不按承诺去惩戒30多名员工,而依然给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年终奖?无论国际政治因素,这个低级明显的难以辩护的违约最终给了美国政府制裁中兴通讯法律依据。如果中兴通讯没有违反和解协议,即使中美有贸易冲突,美国政府基本不会无故如此严惩中兴通讯, 虽然说这个惩戒在特朗普总统5月13号干预之前过于严苛。

成美律所以及本人和中兴通讯没有任何业务或者利益关系,对中兴通讯的内部运作无从知晓,不敢猜测。但是如果(这是假设,不是事实表述)这些问题的答案全部或者部分是负面的,基于我代理其他中资公司在美国的业务的经验,我丝毫不意外。我也为此写过公益文章呼吁中资赴海外时候,要培育尊重法治与契约的公司文化,提高法务合规实操能力。希望这次中兴通讯死里逃生不是让中资更加依赖政府的干预,而是更加认真理解遵守投资或者业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严格做好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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