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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集团创始人改判无罪 此前被判12年

据央视新闻5月31日消息,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再审,最高法改判其无罪。2009年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案再审

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9年3月张文中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两次减刑。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张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张文中案再审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孙若丰 图自澎湃

各方对张文中案关于诈骗罪的观点

原审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张文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物美集团冒充为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呈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再审辩方观点:再审开庭中,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只是上报项目材料的渠道;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是真实的,信息化项目的主要内容已经实施并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目标;物流项目虽然遇到国家和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用地调整等诸多障碍,但也通过异地实施的方式实现了当初申报时设定的目标;张文中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再审检方观点:再审开庭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请国债技改贴息资格依据不足,物美集团在申报过程中有不实内容但不是诈骗行为,也没有因不实申报导致有关审批机关陷入错误;物美集团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物美集团并未意图非法占有该笔资金。故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各方对张文中案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观点

原审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认为,物美集团及张文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构成单位行贿罪。

再审辩方观点:本院再审开庭中,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物美集团给付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义奎的30万元是属于劳务费;而500万元是给付李亦非的中介费,不是送给梁棠的。收购国旅总社和粤财公司股权的不是物美集团,物美集团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再审检方观点:本院再审开庭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物美集团是收购国旅总社、粤财集团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的主体,涉案30万元、500万元分别系给予赵义奎、梁棠的好处费,但物美集团在收购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赵义奎、梁棠也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不正当帮助,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各方对张文中案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观点

原审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张文中伙同他人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泰康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审辩方观点:本院再审开庭中,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4000万元资金系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从泰康公司借出,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拆借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再审检方观点:本院再审开庭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张文中与陈东升、田源共谋从泰康公司挪用4000万元炒股谋利,并非单位行为,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

【张文中案经过】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先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合议庭已经组成。

张文中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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