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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莫虎之争,纽约孙澜涛律师如是说...

1. 周莫之争, 牵涉到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根据俩人从签约到分手,一直到退款争议, 以事实为依据,在纽约州是有法可循的,也是容易解决的。对普通大众,确实是一次普法教育的机会。

2. 律师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契约的约定。不知周莫之间签的是哪一种协议和委托书。今后的争端当然以这个委托书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性和律师的水平,以及预估要花掉的时间来评估,。先收20万,多退少补,听起来似乎合情理。契约这种东西,中国人讲话,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支付能力的人,又判断自己案件的性质,当时愿意掏出这个钱来,说明还是有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不能过早的说狮子大张口,交多少钱正说明了你内心内疚的程度。许多人这样说都是事后诸葛亮。在案件没结束的时候,没发生这些变故和冲突的时候,也不会有人认为20万是太高的律师费。所以,要看他们之间协议书合约的性质,契约语言是如何界定的才能下结论。

3. 如果凭中国人的感觉,新换的律师与法庭熟,产生了人情因素,任何当事律师是不会接受这种说法的。说该律师判断准确,法律程序娴熟, 案件准备充分还可以接受。在这方面,律师是有严肃的纪律约束的。在法庭里混个眼熟的律师我倒遇见过,出入如走平地者有之,这样对案件顺利进行,当然有好处,但绝不能说这样的人会彻底改变一个案子的性质。如果不具备有利的事实因素,任何律师也无回天之力。莫虎律师比较冤枉的是,他还没开始一试锋芒,就被换了律师。案子开始的时候,我跟我的秘书闲聊,我就说如果我代理这个案子,同样也要利用这个手段辩护,先让客户回去把电话单找来,看看那时候是否真正的通了电话。然后你细寻找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找出执法漏洞,建立执法侵权的事实。像莫虎这么有经验的资深律师,不会不想到这样的辩护手段。

4. DNA技术的利用已经让许多已既成事实了的案例变成了冤假错案。但这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支持。本案利用了什么样的化验结果,都已无从知道,所以无法进行评论。

另外,律师界的朋友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普遍认为检方功亏一篑,没有上诉。感觉没有尽到检方起诉的责任。在英语交流当中,使用唐爽作为翻译,应不会产生理解障碍,但唐爽没有出庭作证,说明法庭程序不尽完整,不足以服人。

再另外,如果被发现的抢支和毒品是在后座上,明摆浮搁着,很显眼,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的时候,警方马上没收作为证据,便合理合法,符合无证搜查时取证合法化的Plain View (眼皮底下一眼能见)理论, 检方若上诉,用这个理论就一定能站得住脚, 可惜的是检方选择了不上诉。周立波此次免除判罪应暗中庆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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