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生活作风问题"屡教不改" 法学家被处分 /

因生活作风问题"屡教不改" 法学家被北师大处分

知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近日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

2018年7月24日,多位北师大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告知上述消息。数位北师大人士亦介绍,赵秉志是因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受到了处罚,“他被人‘下套’,拍了不少照片”,不过“他也是屡教不改。”

经济观察报记者亦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了赵秉志,不过未获他的回复。北师大纪委的负责人亦没有回答记者的问询。

上述北师大内部人士亦介绍,北师大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将接任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的职务。

卢建平本人则对经济观察报记者回复,“这个无可奉告。”

赵秉志:我在加拿大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

内容摘要:2001年8月和10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赵秉志教授,因担任过远华系列走私案中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和身为中国刑事法学者,被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邀请,两次赴加拿大在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庭上作证。2002年, 应本刊邀请,他以亲历者身份,撰文讲述了为赖昌星难民申请案作证的全程,但因与赖案进展相关的原因,未曾发表。今赖氏归案,本刊特别摘录赵教授当年的自述,以飨读者。

2001年7月12日早晨7点半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人的来电,一个操标准国语的年轻女士称:“您是赵秉志教授吗?我这里是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我叫刘淑华,是公民移民部的联络官员和翻译,下面是公民移民部代表部长的律师吉姆·默里先生(Jim Murray)和您讲话,由我来翻译。”

吉姆·默里先生用英文讲,我用中文回应,刘女士为双方翻译,我们就这样在电话里交谈了大约两个小时之久,吉姆·默里先生代表加拿大公民移民部邀请我赴加到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庭上作证。

我当时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比较繁忙,但考虑到赖昌星一案的影响和加拿大政府方面的诚意,加之暑假即将来临,我原则上答应了加方的邀请。

在此之后,我按照吉姆·默里先生的要求,以传真和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加拿大公民移民部提交了我本人较为详细的简历。

7月20日上午,吉姆·默里先生告诉我,经过一周多辩论,聆讯庭审裁官已于当天批准了公民移民部邀请我赴加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已安排我于8月3日从北京飞往温哥华,定于8月7日到庭作证。

七月底,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分两次将默里先生将在聆讯庭上对我进行引导提问的提纲传真过来,共计77个问题,涉及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我担任福建远华系列走私案中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以及中国刑事法治、律师制度等多方面。

8月3日下午4点15分,我从北京飞往温哥华。

首次作证:我也愿意为赖做代理律师

在我到达温哥华后,得知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还邀请了来自中国有关侦查、检控机关的三位官员作事实证人,他们已开始在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我将在他们之后出庭作证。

赖昌星案的聆讯是公开的,很受当地新闻媒体尤其是几家中文报纸的关注,每天都有关于中国证人作证情况的报道。我是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而不能到庭旁听,于是就每天注意浏览当地报纸的报道。我了解到,参与远华走私案查处的吴建平警官、李永军检察官和负责李纪周(中国公安部前副部长、涉嫌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案件起诉工作的王忠华检察官,作为公民移民部邀请的事实证人出席了聆讯庭。

原定三至四天的聆讯时间,由于庭上双方交叉询问交锋激烈,特别是由于赖昌星的律师一方所提问题层出不穷,以致于他们的作证时间一再延长,我的原定出庭作证时间也就几经推迟,我在8月8日和9日都被要求做好随时出庭作证的准备,直到8月9日傍晚才被确切地告知将于次日(也是本次聆讯的最后一天)出庭作证。

这时我才算松了一口气,移民部官员和我都担心在这次聆讯结束前我能否有机会出庭作证,现在总算赶上了“末班车”。而被安排在我之后将出庭作证并已赶到温哥华的加籍华人学者杨诚博士,看来这次是不可能出庭了。

8月10日上午8点左右,我来到了加拿大难民事务委员会对赖昌星难民资格进行听证的聆讯庭。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案由难民事务委员会两位资深委员担任审裁官。证人和翻译席设在审裁官席左前方约3米处,我的右侧是审裁官席,左侧是赖昌星及其律师席。赖昌星及其律师方面有赖昌星夫妇及其两个子女、马塔斯律师(David Matas)、兰金律师(Phil Rankin)、当地难民人权组织的一位男士。旁听席上约有10余位听众,据说大部分是当地媒体的记者。

在对我介绍了聆讯有关程序和事项之后,主审审裁官要求我依法进行作证的宣誓。在西方法庭上,作证宣誓有宗教宣誓(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誓)和良心宣誓(举手宣誓)两种方式,我选择了良心宣誓的方式,举起右手,宣誓说我在作证时保证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

主审审裁官接着询问了我的姓名拼法、职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继而就要由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首先开始对我进行引导提问了,正在这时,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先生举手要求发言,出人意料地对我的证人资格问题又一次当庭提出质疑。

马塔斯律师对福建远华案件、赖昌星罪嫌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持有明显的成见和偏见,他也曾对移民部向聆讯庭提出邀请我出庭作证的申请极为反对,但聆讯庭并未采纳他的反对意见。马塔斯的当庭质疑,再次被驳回。

接下来,开始了正式的交叉询问。

我作为公民移民部邀请的证人,首先是由默里律师对我进行引导提问。默里律师先是对我的有关基本情况进行了询问,包括简历整体的真实性、学位、职务职称、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刑法修改工作和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业务咨询的情况等事宜;继而着重就我在远华系列案件中担任两个案件辩护律师及参与案件诉讼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提问。

我辩护的远华两起案件之一是黄存走私普通货物罪案。黄存原为厦门居民,后移居香港,黄及其公司被控参与赖昌星远华集团走私成品油和购买走私油的犯罪活动,在一审和二审中我担任黄存的辩护律师。另一起是陈燕新受贿、走私普通货物、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五罪案,在二审中我担任其辩护人。

默里律师的提问涉及了上述两案及我参与两案诉讼的诸多方面,主要包括两名当事人所犯罪名、委托律师的方式和人数、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有无被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证、律师辩护是否受到限制等问题。其中有不少问题的问答颇有意义、值得回味。

例如,关于我会见两个案件被告人的情况,默里律师与我有下面这样一段问答:

默里:你会见当事人时是在什么场所?

我:是在看守所单独的律师会见室。

默里:你是否是一个人去会见你的当事人?

我:我一般是与另一位辩护律师一起去会见我的当事人。

默里:你会见当事人时是否有看守人员或警卫在场?

我:没有。

默里:看守人员或警卫离你多远,能够听到你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吗?

我:我看不到看守或警卫人员,我想他们也不可能听到我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

默里:在你会见当事人的场所是否有录音设备、传声器或者摄像机?

我:每次会见时我都仔细观察过,没有发现会见室有这些设备。

默里:你会见远华两案当事人时是否有时间的限制?大致会见多长时间?

我:我会见这两位当事人时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每次会见约在1-2小时之间,有时更长些。

默里律师接着还提出了有关中国廉政要求、刑事诉讼、律师管理、律师刑事业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国规定公务员允许收受礼物的钱额标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是否被强制进行业务学习等。

默里律师还特别有针对性地提问说,根据赖昌星的律师所邀请的专家证人讲,在1997年至1999年间中国有15名律师因为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定罪判刑,你对中国刑法典第306条如何评价?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立法意图是要严格规范诉讼活动,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该条理解有偏差,因而存在个别的滥用现象而使一些律师受到枉法裁判。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注意。我认为,对该条罪名从司法层面上有一个严格限定和正确适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也还有进一步考虑法律完善的问题。目前中国律师界和刑法学界对该条规定的批评很多,不少人倾向于立法上予以删除。我也曾就这个问题作过一些研究,并发表过相关文章,我个人认为此罪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弊端,可以考虑从立法上删除或者作较大的修改、限定。

默里律师在快要结束他的引导提问时,还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默里律师说,赖的案件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案件,据说中国政府一些重要领导人曾对此案作了批示,如果赖昌星夫妇返回中国并受到审判,你是否有可能接受委托出庭为他们辩护?如果你担任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你或者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甚至报复?

在我作证的过程中,由于我与赖昌星夫妇相距仅两三米,他们面对着我,我左侧对着他们,所以我们也不时不自觉地互相观望几眼,这时听着默里律师提出有关赖昌星的问题,我有意识地看了看赖昌星夫妇。赖昌星看上去比书报上的照片中显得略瘦些,仍留着平头,表情平淡;赖昌星的妻子曾明娜则显得有些心不在焉。

听完默里律师的提问,我回答说,一位律师是否能够担任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由双方相互选择和共同合议决定的。如果赖昌星夫妇回到中国并受审,他们中的一人要求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我的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因为我毕竟是兼职律师,我的专职是从事法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我当然会考虑并且很可能会愿意担任他们两人之一的辩护人(依法我只能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人辩护)。至于说我一旦担任了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我本人或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遭遇不利后果,我明确回答说那是根本不会发生的,中国法律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办理案件的权利,我也作为律师办理过其他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从来没有为此遭受过不利影响或打击报复。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我注意到赖昌星在很关注地听着。

在默里律师完成了上下午共约五个半小时的引导提问之后,终于轮到赖昌星的律师对我进行交叉询问了。

赖昌星有马塔斯和兰金两位律师。当天下午,马塔斯律师因事没有出席聆讯,赖昌星的律师一方对我的交叉询问由兰金律师一人包办了。兰金律师身材魁梧,约有1.8米,相貌粗犷,以庭上提问与辩论尖锐激烈、穷追猛打、毫不留情的火爆风格著称,据说也是当地一位知名刑事律师。

兰金律师在接下来约2小时里向我提出了30多个问题,基本上都不是关于我代理的福建远华两个案件的问题,而是围绕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中国律师的作用等几个方面展开的,其用意显然在于削弱我在此之前回答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引导提问时所作证言的证明力,希望把我界定为有中国官方背景或由中国官方指使或受中国官方意识形态影响制约者,把中国刑事诉讼说成是完全为政治服务而毫无公正可言,把中国律师的作用说成是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而无独立性。

兰金律师所提的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按照你的简历,你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主持的中国刑法典的修改工作,这是否意味着你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中国立法机关是否因此付给你工资或报酬?我回答说,中国立法机关很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我也是以刑法学者的身份被邀请参加中国刑法典修改研拟工作的,我并不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立法机关也不给我支付工资或者报酬。

兰金律师又问,是谁请你来加拿大出庭作证的?他们如何找到你的?如何与你联系的?我据实回答了来加的前后过程。

兰金律师在询问中突然话锋一转,说据他了解,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要求我回答“是”还是“不是”。我是中共党员,我认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也没有什么困难, 但在我看来他这个问题根本与本案无关,似不必回答。不过,移民部的默里律师站了起来,出人意料地说,我们鼓励证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如实回答并不会对听证有什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回答说我是中共党员,但我仍坚持认为这个问题与听证会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毕竟我也是一位在许多案件中对证人进行过法庭盘问的律师,我有基本的法庭知识。

其次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中国法律中有没有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的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尚未载明无罪推定的字眼,但相关规定中显然是采纳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的。

兰金律师问,那么你是否听说过“沉默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中国法律对此有无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法律现在对“沉默权”还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概念近年来正在中国刑事法学界进行热烈讨论,这也许是未来不久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方向。

兰金律师问,根据中国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第78条(减刑的条件)的规定,在中国,要成为一个明智的律师,就应主动告诉其委托人他能做的最佳选择就是投案自首、坦白罪行,你同意我的看法吗?我回答说,这三个条文是中国刑法中因犯罪人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刑罚执行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从宽裁量刑罚或减轻原判刑罚的规定,并不能从中看出鼓励律师劝说其委托人投案自首、坦白认罪的意思,当然,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自首、立功制度的含义,至于是否自首、立功,最终还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

再次是关于中国律师的作用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分别问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侦查阶段之后才有权聘请律师,中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规定在一些重案中律师会见他的委托人必须由侦查人员陪同,等等。我都一一针对其错误的理解,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的解释。

兰金律师又问到,按照你的简历,作为兼职律师,你办理过上百件刑事案件,那么,你是否曾为犯有反革命罪的人担任过辩护律师?我回答说,首先我要纠正兰金律师的说法,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反革命罪”的罪名,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已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其次,我本人迄今没有为这类案件作过辩护,其原因是这类犯罪在中国的发案率极低,也没有人曾要求委托我为这类案件辩护。

当天傍晚休庭后,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和司法部官员与我在附近一家酒店的咖啡厅聚谈,他们真诚地对我的出庭作证表示感谢,并一致认为作证情况比较理想。

加拿大司法部高级律师爱斯塔·瑞斯尼克女士还告诉我说,在休庭后,兰金与她交谈时称,看来中国的确有一套刑事法律制度。她说这是本案此次聆讯以来,赖昌星的律师首次承认中国有其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次作证:主要围绕中方法治缺陷而展开

两个多月后的10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在同样的地点,我第二次在加拿大出席了难民事务委员会关于赖昌星难民资格的聆讯庭,并接受交叉询问。这一次,赖星昌的律师同样主攻中国法律缺陷,赖星昌引渡回国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焦点。

兰金律师的交叉询问,是当天庭上的重头戏。看来兰金律师对10月23日的询问作了充分的准备。他自上午后半段询问直至下午近4时所询问的40余个问题,充满了火药味与敌视性,主调就是试图说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是不公正的。

兰金律师问道,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就要执行死刑,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死缓期间只要犯很轻的故意罪,如故意轻伤害、脱逃、盗窃罪等,就会被执行死刑?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旨在有效地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虽然法条中规定在死缓期间再犯故意罪就要执行死刑,但司法实务中掌握得很严格,对死缓犯的监管措施也很严密,加之死缓犯求生的本能和监管机关的感化教育,因而死缓犯因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非常罕见。 可以说,多年来,中国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99.99%没有被执行。

兰金律师又问,根据你所了解的中国律师界的执业情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情况?受到公正对待的比例大约是多少?我回答说,按照我的了解,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个比例我估计在90%以上。

这时,兰金律师提交了一份载于中国全国律协主办的《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上的一篇署名文章《权威部门评价律师职业状况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难》。这篇文章是作者根据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六省区检查并委托其他六省区人大常委会调查之后所作的专题报告写成的,列举了中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兰金律师向聆讯庭提交的是由女助手摘译的英译本。将这些问题详细宣读后,他问我这是不是中国律师实务中的状况?这样的状况为什么与我所说的受到公正对待的情况差别悬殊?

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难题,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文章,而是我国立法机关组织的范围很大且时间很近的执法调查,具有权威性。但我在兰金律师宣读文章时,发现兰金律师只译了律师执业存在问题方面的叙述,而对该文章开头的“总体好”的那部分内容(即从宏观上正面肯定法律改革和司法改进的部分)只字未提,也未译出。

于是我在回答时先不理睬兰金律师询问的内容,而是提出其庭上宣读和翻译只盯住有问题的一面而有意无视好的一面的做法,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兰金律师争辩说任何人表述观点时总有其片面性;我当即反驳说,你表述观点可以有你的倾向性和片面性,但你向聆讯庭提供证据材料不应当有意片面、断章取义。

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也马上站起来发言,对兰金律师片面提供证据的做法提出质疑,与我配合。

此点提示当即引起聆讯庭两位审裁官的注意与不满,他们除对兰金律师断章取义的提问和翻译表示不妥和不能接受外,马上决定临时休庭几分钟,对此事商议裁决。

他们回到聆讯庭后即宣布了下述裁决意见:鉴于兰金律师向庭上提供的英译本系片面的摘译,因而不允许兰金律师再就这篇文章的内容向我提问,我也不必回答。而且要求兰金律师已向庭上呈交的关于中国律师状况的中文文章及其他准备提交的中文材料,均必须全文译成英文提交才能在案件审裁中予以考虑。

兰金律师当时真有点气急败坏,虽然也明白是自己违反了向庭上提交证据的规则,但还是有些不甘心,遂向庭上抗议说这样的裁决使得他无法削弱我的证言的证明力了,要求就此文章内容继续向我发问。但主审审裁官当即明确表示不许可,兰金律师只好作罢。

在兰金律师的询问结束后,难民事务委员会听证官白布考克女士和聆讯庭审裁官又向我作了简要的询问,共询问了约10个问题。白布考克女士的提问主要关注的是赖昌星若回中国受审获得律师辩护的问题。

审裁官的询问则主要关注的是我的律师经历及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死缓问题,诸如:你担任辩护人出席过哪一级法院的法庭?你除北京外有无出席过其他大城市的法庭?中国宣告死缓案件占判死刑案件的比例?等等。对这些问题我均作了实事求是的回答。

下午16时30分,我完成了作证。主审审裁官宣布休庭。

翌日即10月24日,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和刘淑华女士来酒店看望并与我话别。对于我10月23日出庭作证的情况,默里律师说他本人及公民移民部其他有关官员均表示满意,认为作证是相当成功的,“赖昌星的律师并未从你这里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