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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了,肇事司机还起诉索要修车费

超速轿车撞死六旬女子,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家属不服于是向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没想到肇事车司机这时到法院起诉索要 3000 元修车费,之后又撤诉。死者家属认为肇事车司机的这种行为意在阻止他们复议,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审请不予受理。死者家属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肇事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 95 万余元。近日,一审法院判决机动车方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行人被撞死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8 年 3 月 31 日 19 时 30 分,西岗区长江路 201 路大同街车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0 岁的王女士被朱先生驾驶的轿车撞飞,经抢救无效王女士于当日不幸去世。

2018 年 4 月 16 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朱先生超速行驶、未注意瞭望、未安全驾驶,而王女士横过机动车道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朱先生、王女士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王女士家属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有误,不服该事故认定,依法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在接到事故认定书的次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家属认为,因摄像角度及天黑的限制,监控并未拍摄到撞击点具体位置。而对于王女士未走人行横道的认定,是交警部门所做的试验推定的,从实验的实际情况来看,碰撞试验不是在晚上做的,所驾驶的车辆非事故车辆,驾驶员也非司机朱先生本人,且未考虑到晚上车流量大、视距不良这一情况,结论必然有误。

由于是在公交专用车道上发生的事故,该专用道由东向西方向左侧是双黄线,右侧是安全岛,现场斑马线向东方向还有长 10 米左右的行人安全岛,撞击点是前车牌右侧,人被撞飞后落在前右挡风玻璃上,王女士的遗物还散落在斑马线和安全岛交叉口处,家属认为,事发前王女士并未横穿马路,而是在行人安全岛上向电车站台行进。

肇事司机起诉索要 3000 元修车费

没想到,就在王女士家属提出复议申请后,2018 年 4 月 18 日,朱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家属赔偿 3000 元车辆损失。家属认为朱先生此举意在阻止他们复议。

家属称,此时朱先生的肇事车辆还被扣在交警队做进一步鉴定,不可能知道其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其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目的是阻止王女士家属申请复核。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成了一份证据,需要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最终确认双方的比例大小。

由于朱先生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后三日内到法院起诉,因此 2018 年 4 月 24 日,大连市交警支队事故复核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8 年 7 月 9 日,朱先生提出撤诉。

家属起诉要求判司机全责

王女士家属将朱先生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朱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 95 万余元。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朱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赔偿 3110 元修车费,法院终止了案件的审理。

9 月 10 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王女士家属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由于朱先生到法院起诉,阻止其正常复议,故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不应当采信,朱先生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王女士家属认为,朱先生是一个不诚信的人,明明是在人行道上撞倒王女士,朱先生在第二次笔录中亲口承认驾车时疏于瞭望,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但其在第一次笔录中一口咬定王女士横穿马路,在录相面前不得不承认其在说谎。朱先生明明知道交警因现场录相因角度问题看不到撞击点,作出错误认定后立即到法院起诉受害者家属,企图通过诉讼阻碍原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完全可以确定朱先生是在安全岛和人行横道交叉点将王女士撞倒,朱先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朱先生不同意王女士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比例应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部分情况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相符,王女士在事故当时并未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未尽到通过无信号灯的路口应当确认安全通过的义务,王女士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而对于此前起诉索赔修车费后又撤诉,根本不是为了阻止王女士家属申请复议,而是自己应有的权益。

此外,对于朱先生反诉索要修车费,王女士家属也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他们认为朱先生修车未经鉴定部门鉴定,此外,有些维修项目不是此次事故造成,比如水箱维修,更换防冻液。

据了解,二次开庭后不久,朱先生又撤回索要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机动车方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女士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交警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朱先生超速行驶、未注意瞭望、未安全驾驶;王女士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朱先生、王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王女士家属认为与事实不符,提出王女士事故发生时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在事故中无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

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对行人的损失应首先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造成行人死亡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2018 年 9 月 28 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 61 万余元;朱先生赔偿死者家属 1.2 万余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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