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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有法可依”了?别高兴得太早

对于全民厌恶的霸座问题,昨天很多人可能举手欢庆了好一会儿。

敢吃螃蟹的广东,在新通过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专门列出“不得抢占他人座位”一条,并给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霸座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看起来,霸座这一天怒人怨的老问题,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新条例能不能成为药到病除的灵丹妙药?有必要放到具体的案例里去检验一下。如果今后再遇到霸座现象,按照《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当事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这一检验会发现,还真不能高兴得太早。

只是多了个“原则性规定”

认真梳理条例全文,新的惩罚有: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换句话说,霸座后,你还会上铁路黑名单,与以前不同的是,你的黑名单会被推送至全国和地方信用平台。

可是别忘了,这是广东一地的立法。就算广东愿意推送失信记录,全国和地方信用平台愿不愿意接?就算接了,在没有全国性法律支持的背景下,能因为霸座记录影响一个人的信用,进而影响就业、教育、消费等领域的行为吗?答案只能是很悬。没有地方或部门敢冒这个违法的风险。

所以,新条例虽然开启了法律大门,但给出的仍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依照这个规定,对于霸座者也很难给出比之前更有威慑力的惩罚。

据了解,该条款是《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三审后新增的。三审时恰逢霸座行为的集中高发期,广东立法部门能够及时地捕捉社会热点,回应公众的关切诉求,这很值得肯定。

但因为时间仓促,也因为缺乏全国层面的法律支撑,地方的立方探索就只能是探索,很难给出有实际意义的药方。

可操作性影响法条生命力

霸座类似的不文明行为,确实需要法律的完善,但最需要的其实不是“原则性规定”,而是需要特别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

我们发现,在公共秩序良好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关系会渗透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公共行为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

日本被称为世界上最守秩序的国家,国人印象中,日本人很少会插队,时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他们惊人的国民素质的背后,有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指导,那便是日本的《轻犯罪法》。

日本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哪些行为是属于轻犯罪呢?日本法律规定之细致,令人咋舌:

排队加塞、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制造麻烦者……

无正当理由关闭公共场所灯火者;无正当理由释放可能对人畜有害的禽兽类动物或使之逃脱者;妨碍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踪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利用狗或其他动物对人畜进行威吓,或惊动牛马使牛马逃走者……

《轻犯罪法》总共规定了33项违法行为,但日本并不仅限于将这些行为写在法律条款里。每项不当行为的背后,它都有明确具体的惩罚规定,由警察负责执行。

违反轻犯罪法者会被“书面起诉”,留下案底。根据情节的不同,违法者可能会被关1~29天,或是被罚1000~9999日元,也有可能在拘留的同时加上罚款。

犯了什么法,该罚多少钱,要关多少天,依据《轻犯罪法》,日本警察成竹在胸,执法果断高效。日本人也在警察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养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

(图为日本人在街头排队。图片来源:人民网日本频道)

离我们最近的中国香港地区,对公共秩序一样有着“事无巨细”的规定。比如《香港铁路附例》规定:

不能将脚放在自己和他人座位上,否则最高罚款2000美元。

凡在铁路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包括吸食或携有任何形式的已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或无遮盖火焰的,最高处罚5000美元。

不能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吐痰,否则最高处罚5000美元。

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铁路所处部分滋扰或烦扰乘客,否则最高处罚5000美元。

未经批准,在列车上开收音机、卡式机,最高处罚2000美元。

有了这样细致的规定,在香港火车上,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违法后将要付出多大的代价,乘客们一目了然,自然不敢存心挑衅。

“重刑”不如执法日常化

仔细看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这些法律,其最值得借鉴的,并不是“重刑”主义,并不是一味强调对小措施以特别严重的惩罚,而是贯彻执法日常化。

在国内,面对频频发生的霸座行为,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为什么执法人员不能直接将霸座者现场处理?

(“霸座男”孙赫。图片来源:网络)

拿火车上的霸座来说,一方面是因为不是每辆车上都会配备乘警,关键还是,即便是警察赶到现场,也会面临尴尬:面对强硬或者装病的霸座者,不确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而这正是法律要去细细掰清楚的——

如何保证执法人员的到位?执法人员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执法程序和步骤是怎样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多少?根据霸座者反抗的程度,乘警的执法力度如何升级?

将霸座者被强制撤离后,后续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谁又有权来做出处罚?

警察要实现教科书式的执法,需要法律条款来背书。有了明确法律的引导,执法者才能及时规范执法。

要治理霸座顽疾,很多人认为,重罚才是硬道理。其实,霸座行为看上去可恶,但引发的直接后果确实没有太严重。霸座之所以激起那么大的民愤,让人感觉无可奈何,更多是因为相应惩罚的普遍缺席,而不是惩罚的不够严重。

试想一下,如果每一次霸座行为的发生,执法人员都能到场,及时处理、及时跟进,第一时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利益,对心有冒犯者也会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

这样的效果,还是有赖于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不仅是为了规范霸座者,也是规范执法者。有了明确的法条,执法人员如果缺席,那就是失责。所以,广东还只是开始,立法尚未成功,全国还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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