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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酒驾司机 民警协助敲诈 收3000获刑两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崔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崔某,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2014年5月起担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事故科民警。

2017年4月14日,杜某、张某、葛某(均另案处理)经组织、预谋、踩点后,驾驶白色宝马汽车,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盛京医院,故意与酒后驾驶的于某所开灰色速腾轿车相撞,并以报警处理于某酒后驾驶相要挟,索要钱款。交涉期间,被告人崔某作为值勤交警,以抽取酒驾司机于某血样、要求双方自行和解的方式,为杜某等人敲诈勒索提供帮助,迫使被害人于某交出人民币15000元。

事后,被告人崔某收取杜某通过微信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2017年4月24日,杜某、成某、李某、袁某、赵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经组织、预谋、踩点后,驾驶红色英菲尼迪吉普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艳新街沈辽路,故意与酒后驾驶的杨某所开白色哈佛H6相碰撞,并以报警处理杨某酒后驾驶相要挟,索要钱款。交涉期间,被告人崔某作为值勤交警,以要求双方自行和解否则进行酒精检测等方式,为杜某等人敲诈勒索提供帮助,迫使被害人杨某交出人民币15000元。

事后,被告人崔某收取杜某通过微信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018年6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杜某等人利用与酒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利用其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职务便利违规处理案件,为他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提供帮助,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积极提供帮助,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后崔某上诉,理由是原判错误地认定其主观明知他人敲诈勒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崔某作为交通警察,明知杜某等人以故意与酒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违规处理案件,采取给被害人抽取静脉血样等方式,使其产生畏惧法律制裁的心理,被迫向杜某等人支付“赔偿”款项,且事后分得赃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故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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